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6號原 告 林清練 被 告 鄭智彥 峰慶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122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原 案號:105年度交易字第1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官 王祥豪 法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書 記 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