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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
    吳永梁王祥豪朱政坤

  • 當事人
    林清練鄭智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6號原   告 林清練 被   告 鄭智彥 峰慶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122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原 案號:105年度交易字第1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官 王祥豪 法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書 記 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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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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