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4號原 告 葉以靜 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 被 告 周祐平 川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勳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18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除原告請求 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車損損害賠償新臺幣13,800元部分 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另經本院判決駁回)。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書 記 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