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5號原 告 賴柏淞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賴定忠 吳秀真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律師 被 告 賴再義 順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賴姿妍 上列被告賴再義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9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黃玉齡 法 官 梁晉嘉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書 記 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