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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黃玉齡梁晉嘉梁義順

原告
賴柏淞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賴定忠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吳秀真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律師
被告
賴再義
被告
順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賴姿妍

上列被告賴再義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黃玉齡

               法   官  梁晉嘉

               法   官  梁義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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