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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0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紀佳良王祥豪陳明照

原告
劉淑貞
原告
蕭世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被告
張信郎

      張信福即久大實業社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3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陳明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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