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02號原 告 劉淑貞 蕭世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被 告 張信郎 張信福即久大實業社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3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書 記 官 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