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余仕明、鮑慧忠、林怡君
- 法定代理人莊淑莉、徐千惠
- 原告張麗麗
- 被告彭蔚倫、祥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2號原 告 張麗麗 訴訟代理人 汪紹銘律師 被 告 彭蔚倫 辰威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淑莉 被 告 祥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通弘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徐千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審交簡字第13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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