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審易字第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丞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981號),因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雅慧 書記官 林子惠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謝丞濱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謝丞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104年6月2日21時許,在傳奇網路遊戲股份有限公司所經 營之「幻想神域」網路遊戲中,以ID「傲月獨星」登入「巴德爾」伺服器,在遊戲中透過密語功能與張勝期所使用之遊戲角色對話,向張勝期謊稱欲以新臺幣(下同)4,400元代 價購買數額為21120之遊戲金幣,致張勝期誤信為真,而將 上開數額之遊戲金幣移轉至謝丞濱所使用之ID「傲月獨星」帳號。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 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本宣示判決筆錄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五、本件如得上訴,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第1項前段之規定,作成本宣示 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 林子惠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子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