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603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耀群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緝字第247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耀群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總計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零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一、陳耀群自民國101 年5 月4 日起至104 年1 月31日止,在周莉婷所經營位於彰化縣○○鄉○○路0 段000 巷0 號「佳水佳有限公司」任職,擔任業務員兼送貨員,負責「佳水佳有限公司」之貨款收受及貨物運送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然其因經濟狀況不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各別犯意,利用向「佳水佳有限公司」客戶收受貨款之機會,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佳水佳有限公司」之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分別將貨款侵占入己,而未繳回「佳水佳有限公司」。嗣經周莉婷查帳後查悉上情。 二、案經「佳水佳有限公司」訴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陳耀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周莉婷於偵訊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佳水佳有限公司」員工保證書、客戶明細表、客戶卡、銷貨日報表、收款簽收簿、現金支出傳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自101 年5 月4 日起至104 年1 月31日止,受僱於「佳水佳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員兼送貨員,負責「佳水佳有限公司」之貨款收受及貨物運送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22次業務侵占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論罪。再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8年度朴簡字第22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案經上訴,由同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200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1 年4 月18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應分別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己力賺取財物,竟利用執行業務機會,私吞客戶所繳交之貨款,造成他人財產之損害,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目的、手段、雖曾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卻未依調解內容履行調解條件,有本院105 年度彰司調字第439 號調解程序筆錄、電話洽辦公務記錄單在卷可查,衡其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儆懲。 四、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增訂第5 章之1 沒收,繼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沒收章節中之第38條之3 ,於同年7 月1 日施行。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一律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之規定,先予敘明。查被告就附表所示各次侵占之款項(總計為新臺幣107,050 元),雖均未扣案,然皆屬被告犯罪所得,仍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於被告各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36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傅克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吳冠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客 戶│時 間│貨款(新│主 文││號│ │ │臺幣) │ │├─┼───┼───┼────┼───────────┤│1 │彰化縣│103 年│3,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和美鎮│10月13│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線東路│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 │000 號│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旁「平│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和回收│ │ │ ││ │場」 │ │ │ │├─┼───┼───┼────┼───────────┤│2 │彰化縣│103 年│6,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大村鄉│12月29│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茄苳村│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茄苳路│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0 段0 │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00號「│ │ │ ││ │吳錫勳│ │ │ ││ │」 │ │ │ │├─┼───┼───┼────┼───────────┤│3 │彰化縣│104 年│6,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花壇鄉│1 月5 │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花壇村│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茄苳路│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0 巷00│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號「閎│ │ │ ││ │毅」 │ │ │ │├─┼───┼───┼────┼───────────┤│4 │彰化縣│104 年│6,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鹿港鎮│1 月28│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中正路│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000 號│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王瓊│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宜」 │ │ │ │├─┼───┼───┼────┼───────────┤│5 │彰化縣│103 年│3,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鹿港鎮│10月29│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詔安里│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 │某旦巷│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000 號│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全益│ │ │ ││ │」 │ │ │ │├─┼───┼───┼────┼───────────┤│6 │彰化縣│103 年│3,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鹿港鎮│10月1 │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詔安里│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 │竹圍巷│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00號「│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郭益雯│ │ │ ││ │」 │ │ │ │├─┼───┼───┼────┼───────────┤│7 │彰化縣│103 年│9,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和美鎮│11月21│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 │線東路│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 │0 段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002 之│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0 號「│ │ │ ││ │成睿」│ │ │ │├─┼───┼───┼────┼───────────┤│8 │彰化縣│103 年│2,5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和美鎮│12月5 │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和線路│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00號「│ │ │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名喬」│ │ │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 │ │ │ │額。 │├─┼───┼───┼────┼───────────┤│9 │彰化縣│104 年│2,5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和美鎮│1 月28│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和線路│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00號「│ │ │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名喬」│ │ │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 │ │ │ │額。 │├─┼───┼───┼────┼───────────┤│10│彰化縣│103 年│12,600元│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秀水鄉│12月20│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 │馬興村│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仁協巷│ │ │萬貳仟陸佰元沒收,如全││ │00之0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 │號「張│ │ │其價額。 ││ │正義」│ │ │ │├─┼───┼───┼────┼───────────┤│11│彰化縣│103 年│5,5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和美鎮│12月1 │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和靖路│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000 巷│ │ │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0 號「│ │ │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 │林建霖│ │ │額。 ││ │」 │ │ │ │├─┼───┼───┼────┼───────────┤│12│彰化縣│104 年│4,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彰化市│1 月16│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新平路│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000 號│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荷蘭│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村」 │ │ │ │├─┼───┼───┼────┼───────────┤│13│臺中市│103 年│3,15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龍井區│12月27│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忠和村│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 │工業路│ │ │仟壹佰伍拾元沒收,如全││ │000 巷│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 │00號「│ │ │其價額。 ││ │六洽工│ │ │ ││ │業社」│ │ │ │├─┼───┼───┼────┼───────────┤│14│彰化縣│103 年│6,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秀水鄉│12月22│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秀水村│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開南巷│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00號「│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許玉麗│ │ │ ││ │」 │ │ │ │├─┼───┼───┼────┼───────────┤│15│彰化縣│103 年│3,15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和美鎮│11月7 │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和線路│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 │000 巷│ │ │仟壹佰伍拾元沒收,如全││ │0 號「│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 │廣達銘│ │ │其價額。 ││ │」 │ │ │ │├─┼───┼───┼────┼───────────┤│16│臺中市│104 年│3,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南區崇│1 月22│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倫北街│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 │00號「│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張凱傑│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 │ │ │├─┼───┼───┼────┼───────────┤│17│彰化縣│104 年│6,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彰化市│1 月12│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環河街│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00之0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號「弘│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明工業│ │ │ ││ │社」 │ │ │ │├─┼───┼───┼────┼───────────┤│18│彰化縣│104 年│9,45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和美鎮│1 月16│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 │輝南路│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 │000 號│ │ │仟肆佰伍拾元沒收,如全││ │「新宕│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 │精密工│ │ │其價額。 ││ │業有限│ │ │ ││ │公司」│ │ │ │├─┼───┼───┼────┼───────────┤│19│彰化縣│103 年│4,2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秀水鄉│11月22│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義興村│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三義巷│ │ │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00弄00│ │ │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 │號「王│ │ │額。 ││ │順吉」│ │ │ │├─┼───┼───┼────┼───────────┤│20│彰化縣│103 年│3,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秀水鄉│11月27│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安東村│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 │枋林巷│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00號「│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菘偉企│ │ │ ││ │業社」│ │ │ │├─┼───┼───┼────┼───────────┤│21│彰化縣│104 年│3,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鹿港鎮│1 月13│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洋厝里│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 │濱海路│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00號「│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弘昇汽│ │ │ ││ │車」 │ │ │ │├─┼───┼───┼────┼───────────┤│22│臺中市│103 年│3,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烏日區│12月11│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溪南路│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 │0 段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000 巷│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000 之│ │ │ ││ │0 號「│ │ │ ││ │東鋐企│ │ │ ││ │業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