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60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603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耀群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緝字第247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陳耀群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總計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零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陳耀群自民國101 年5 月4 日起至104 年1 月31日止,在周莉婷所經營位於彰化縣○○鄉○○路0 段000 巷0 號「佳水佳有限公司」任職,擔任業務員兼送貨員,負責「佳水佳有限公司」之貨款收受及貨物運送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然其因經濟狀況不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各別犯意,利用向「佳水佳有限公司」客戶收受貨款之機會,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佳水佳有限公司」之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分別將貨款侵占入己,而未繳回「佳水佳有限公司」。嗣經周莉婷查帳後查悉上情。
二、案經「佳水佳有限公司」訴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陳耀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周莉婷於偵訊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佳水佳有限公司」員工保證書、客戶明細表、客戶卡、銷貨日報表、收款簽收簿、現金支出傳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自101 年5 月4 日起至104 年1 月31日止,受僱於「佳水佳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員兼送貨員,負責「佳水佳有限公司」之貨款收受及貨物運送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22次業務侵占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論罪。再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8年度朴簡字第22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案經上訴,由同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200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1 年4 月18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應分別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己力賺取財物,竟利用執行業務機會,私吞客戶所繳交之貨款,造成他人財產之損害,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目的、手段、雖曾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卻未依調解內容履行調解條件,有本院105 年度彰司調字第439 號調解程序筆錄、電話洽辦公務記錄單在卷可查,衡其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儆懲。
四、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增訂第5 章之1 沒收,繼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沒收章節中之第38條之3,於同年7 月1 日施行。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一律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之規定,先予敘明。查被告就附表所示各次侵占之款項(總計為新臺幣107,050 元),雖均未扣案,然皆屬被告犯罪所得,仍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於被告各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36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傅克強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客 戶│時 間│貨款(新│主 文│ │號│ │ │臺幣) │ │ ├─┼───┼───┼────┼───────────┤ │1 │彰化縣│103 年│3,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和美鎮│10月13│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線東路│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 │ │000 號│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旁「平│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和回收│ │ │ │ │ │場」 │ │ │ │ ├─┼───┼───┼────┼───────────┤ │2 │彰化縣│103 年│6,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大村鄉│12月29│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茄苳村│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茄苳路│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0 段0 │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00號「│ │ │ │ │ │吳錫勳│ │ │ │ │ │」 │ │ │ │ ├─┼───┼───┼────┼───────────┤ │3 │彰化縣│104 年│6,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花壇鄉│1 月5 │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花壇村│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茄苳路│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0 巷00│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號「閎│ │ │ │ │ │毅」 │ │ │ │ ├─┼───┼───┼────┼───────────┤ │4 │彰化縣│104 年│6,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鹿港鎮│1 月28│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中正路│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000 號│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王瓊│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宜」 │ │ │ │ ├─┼───┼───┼────┼───────────┤ │5 │彰化縣│103 年│3,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鹿港鎮│10月29│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詔安里│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 │ │某旦巷│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000 號│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全益│ │ │ │ │ │」 │ │ │ │ ├─┼───┼───┼────┼───────────┤ │6 │彰化縣│103 年│3,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鹿港鎮│10月1 │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詔安里│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 │ │竹圍巷│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00號「│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郭益雯│ │ │ │ │ │」 │ │ │ │ ├─┼───┼───┼────┼───────────┤ │7 │彰化縣│103 年│9,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和美鎮│11月21│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 │ │線東路│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 │ │0 段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002 之│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0 號「│ │ │ │ │ │成睿」│ │ │ │ ├─┼───┼───┼────┼───────────┤ │8 │彰化縣│103 年│2,5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和美鎮│12月5 │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和線路│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00號「│ │ │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 │名喬」│ │ │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 │ │ │ │ │額。 │ ├─┼───┼───┼────┼───────────┤ │9 │彰化縣│104 年│2,5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和美鎮│1 月28│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和線路│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00號「│ │ │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 │名喬」│ │ │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 │ │ │ │ │額。 │ ├─┼───┼───┼────┼───────────┤ │10│彰化縣│103 年│12,600元│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秀水鄉│12月20│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 │ │馬興村│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仁協巷│ │ │萬貳仟陸佰元沒收,如全│ │ │00之0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 │ │號「張│ │ │其價額。 │ │ │正義」│ │ │ │ ├─┼───┼───┼────┼───────────┤ │11│彰化縣│103 年│5,5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和美鎮│12月1 │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和靖路│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000 巷│ │ │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 │0 號「│ │ │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 │ │林建霖│ │ │額。 │ │ │」 │ │ │ │ ├─┼───┼───┼────┼───────────┤ │12│彰化縣│104 年│4,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彰化市│1 月16│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新平路│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000 號│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荷蘭│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村」 │ │ │ │ ├─┼───┼───┼────┼───────────┤ │13│臺中市│103 年│3,15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龍井區│12月27│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忠和村│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 │ │工業路│ │ │仟壹佰伍拾元沒收,如全│ │ │000 巷│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 │ │00號「│ │ │其價額。 │ │ │六洽工│ │ │ │ │ │業社」│ │ │ │ ├─┼───┼───┼────┼───────────┤ │14│彰化縣│103 年│6,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秀水鄉│12月22│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秀水村│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開南巷│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00號「│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許玉麗│ │ │ │ │ │」 │ │ │ │ ├─┼───┼───┼────┼───────────┤ │15│彰化縣│103 年│3,15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和美鎮│11月7 │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和線路│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 │ │000 巷│ │ │仟壹佰伍拾元沒收,如全│ │ │0 號「│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 │ │廣達銘│ │ │其價額。 │ │ │」 │ │ │ │ ├─┼───┼───┼────┼───────────┤ │16│臺中市│104 年│3,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南區崇│1 月22│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倫北街│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 │ │00號「│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張凱傑│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 │ │ │ │ ├─┼───┼───┼────┼───────────┤ │17│彰化縣│104 年│6,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彰化市│1 月12│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環河街│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00之0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號「弘│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明工業│ │ │ │ │ │社」 │ │ │ │ ├─┼───┼───┼────┼───────────┤ │18│彰化縣│104 年│9,45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和美鎮│1 月16│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 │ │輝南路│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 │ │000 號│ │ │仟肆佰伍拾元沒收,如全│ │ │「新宕│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 │ │精密工│ │ │其價額。 │ │ │業有限│ │ │ │ │ │公司」│ │ │ │ ├─┼───┼───┼────┼───────────┤ │19│彰化縣│103 年│4,2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秀水鄉│11月22│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義興村│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三義巷│ │ │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 │00弄00│ │ │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 │ │號「王│ │ │額。 │ │ │順吉」│ │ │ │ ├─┼───┼───┼────┼───────────┤ │20│彰化縣│103 年│3,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秀水鄉│11月27│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安東村│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 │ │枋林巷│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00號「│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菘偉企│ │ │ │ │ │業社」│ │ │ │ ├─┼───┼───┼────┼───────────┤ │21│彰化縣│104 年│3,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鹿港鎮│1 月13│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洋厝里│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 │ │濱海路│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00號「│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弘昇汽│ │ │ │ │ │車」 │ │ │ │ ├─┼───┼───┼────┼───────────┤ │22│臺中市│103 年│3,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烏日區│12月11│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溪南路│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 │ │0 段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000 巷│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000 之│ │ │ │ │ │0 號「│ │ │ │ │ │東鋐企│ │ │ │ │ │業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