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紀佳良、陳明照、王祥豪
- 法定代理人賴儀珊
- 原告洪富玲
- 被告賴彥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9號原 告 洪富玲 被 告 賴彥昇 益山鋁合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儀珊 上列被告賴彥昇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18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陳明照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書 記 官 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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