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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紀佳良陳明照王祥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9號

原告
洪富玲
被告
賴彥昇
被告
益山鋁合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儀珊

上列被告賴彥昇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18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陳明照

               法   官 王祥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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