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傷害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87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泳達 選任辯護人 陳柏宏律師 楊振裕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98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泳達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被訴傷害、毀損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陳泳達與楊世會前係夫妻,因不滿楊世會在陳小欽所經營之甄緣泰式養生館工作,竟基於恐嚇之接續犯意,自民國104 年6 月10日0 時20分起至同年9 月30日2 時13分止,在其位於彰化縣○○鄉○○村○○路0 段000 號之3 住處,以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接續傳送如附表所示之簡訊內容,至陳小欽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陳小欽,致陳小欽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陳小欽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本判決有罪部分所引用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性質上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陳泳達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已明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106 頁及反面),本院審酌該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事,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認具有證據能力。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告訴人陳小欽、證人楊世會分別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簡訊翻拍照片在卷可稽(偵卷第20至26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自104 年6 月10日0 時20分起至同年9 月30日2 時13分止,多次對告訴人陳小欽傳簡訊恐嚇,但其犯罪時間相近、地點相同,且均在實現同一犯罪目的而侵害一法益,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檢察官雖僅就被告於104 年6 月10日0 時20分、8 時32分、10時45分、21時25分、21時40分、21時49分、6 月13日18時58分、22時40分、6 月15日13時27分、13時34分、6 月18日17時58分、18時31分、19時15分、19時16分、7 月22日15時31分、16時52分、16時53分之恐嚇犯行提起公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本件被告就附表其餘所示傳送簡訊之恐嚇犯行,與起訴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公訴檢察官亦當庭更正犯罪時間為104 年6 月10日0 時20分起至同年9 月30日2 時13分止(見本院卷第105 頁審判筆錄),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多次傳簡訊恐嚇告訴人,對告訴人造成唯恐生命、身體、財產受侵害之驚懼,惟被告犯後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有本院105 年度彰司調字第174 號調解程序筆錄在卷足憑(本院卷第93頁),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及其恐嚇之目的、手段、被告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因無法接受前妻在告訴人經營的店內工作,而對告訴人為上開恐嚇犯行,事後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已原諒被告,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見前揭調解程序筆錄之記載),經此刑之宣告,當足促其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固有明文。查被告恐嚇時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 卡各1 張及上開門號SIM 卡所插用之行動電話,均未扣案,被告供稱:這三個門號沒有在使用,插用的手機沒有留著等語(本院卷第107 頁反面),上開門號SIM 卡及插用之行動電話,應無再用以供犯罪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陳泳達於104 年7 月22日20時30分許,基於傷害、毀損之犯意,雙手持紅色油漆,偕同年籍不詳友人2 人至上址店外後,被告即獨自攜帶油漆至店內潑灑,並潑向陳小欽之身上,致使陳小欽受有雙下肢泛紅之傷害,且使店內傢俱、牆壁、地板、椅子損壞,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陳小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及同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小欽告訴被告陳泳達傷害、毀損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287 條、第357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成立調解,並於105 年7 月7 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5 年度彰司調字第174 號調解程序筆錄、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93至94頁),爰依首開說明,就被告被訴傷害、毀損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3 條第3 款,刑法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詹國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時間 │簡訊內容 │ ├───────────┼─────────────────────┤ │104年6 月10日0 時20分 │我就算被關,也要你們知道,我敢做敢當! │ ├───────────┼─────────────────────┤ │104年6 月10日8 時32分 │你們害我家破人亡,我要你們付出代價! │ ├───────────┼─────────────────────┤ │104年6 月10日10時45分 │等我把小孩處理完,我會一個一個把你們找出來│ │ │,我要你們血債血還! │ ├───────────┼─────────────────────┤ │104年6 月10日21時25分 │店最好不要讓我找到 │ ├───────────┼─────────────────────┤ │104年6 月10日21時27分 │我看你能過多久好日子 │ ├───────────┼─────────────────────┤ │104年6 月10日21時28分 │最好不要讓我找到,到時候要有心理準備! │ ├───────────┼─────────────────────┤ │104年6 月10日21時29分 │花招很多,讓你無法招架! │ ├───────────┼─────────────────────┤ │104年6 月10日21時33分 │你家死光光,沒後代,絕子絕孫 │ ├───────────┼─────────────────────┤ │104年6 月10日21時40分 │操,操,操,操,操,捉到打到殘廢!運氣不可│ │ │能永遠那麼好,倒債大王,龜公,龜婆,生龜兒│ │ │子女! │ ├───────────┼─────────────────────┤ │104年6 月10日21時49分 │好日子趕快過,到了命沒了,我看你過什麼! │ ├───────────┼─────────────────────┤ │104年6 月13日18時22分 │我要你們付出代價,我會不顧一切! │ ├───────────┼─────────────────────┤ │104年6 月13日18時50分 │你在這樣,我一定常常去捧場,你明白嗎? │ ├───────────┼─────────────────────┤ │104年6 月13日18時58分 │兄弟都叫好了,你在不出面處理,我這邊兄弟立│ │ │馬過去幫你打知名度 │ ├───────────┼─────────────────────┤ │104年6 月13日22時40分 │到時候我一個家沒了,我也要你們家也沒了! │ ├───────────┼─────────────────────┤ │104年6 月15日13時27分 │操你媽,你們把我逼急了 │ ├───────────┼─────────────────────┤ │104年6 月15日13時34分 │你們在明,我在暗,看誰比較利害! │ ├───────────┼─────────────────────┤ │104年6 月15日13時34分 │我以前在做什麼你可能不知道,將來你就知道,│ │ │到時候你就知道,我是不是在開玩笑? │ ├───────────┼─────────────────────┤ │104年6 月15日13時34分 │我要你血本無歸,我要你清楚當一個失去理智的│ │ │人會做出什麼事 │ ├───────────┼─────────────────────┤ │104年6 月15日13時58分 │我一直想挽回,你們卻極力破壞,我一定要你們│ │ │付出百倍的代價! │ ├───────────┼─────────────────────┤ │104年6 月16日12時20分 │我幹你娘,開幕那天我會送你們一份大禮! │ ├───────────┼─────────────────────┤ │104年6 月16日12時29分 │你們以為我不知道地方,你的好朋友早就跟我說│ │ │了?大家等著看大戲! │ ├───────────┼─────────────────────┤ │104年6 月16日13時41分 │等你們裝修好我再去演大戲,腳步要加快! │ ├───────────┼─────────────────────┤ │104年6 月16日13時41分 │我已經等不及了! │ ├───────────┼─────────────────────┤ │104年6 月16日13時43分 │我覺得好興奮!大家都面臨人生高峰,你要知道│ │ │,到時候不要不敢看! │ ├───────────┼─────────────────────┤ │104年6 月18日17時57分 │裝修至少還要15天以上,到時候就放煙火 │ ├───────────┼─────────────────────┤ │104年6 月18日17時58分 │慶祝開張大吉! │ ├───────────┼─────────────────────┤ │104年6 月18日18時31分 │等一下慶祝煙火! │ ├───────────┼─────────────────────┤ │104年6 月18日18時39分 │你讓我家破人亡,我要你知道,害人的下場! │ ├───────────┼─────────────────────┤ │104年6 月18日19時15分 │小心火燭,等一下著火就不好了 │ ├───────────┼─────────────────────┤ │104年6 月18日19時16分 │天天放煙火,生意天天興隆! │ ├───────────┼─────────────────────┤ │104年6 月18日19時23分 │我生肖蛇,你應該喜歡看到蛇吧! │ ├───────────┼─────────────────────┤ │104年6 月18日19時24分 │花招很多,祝你生意興隆! │ ├───────────┼─────────────────────┤ │104年6 月20日4 時44分 │起床看煙火 │ ├───────────┼─────────────────────┤ │104年6 月20日5 時25分 │我會天天帶人來捧場! │ ├───────────┼─────────────────────┤ │104年6 月20日10時35分 │五花八門,可能要完工,我才有機會為你們服務│ │ │,高級服務,不用錢! │ ├───────────┼─────────────────────┤ │104年6 月20日12時19分 │最好是都不處理,看後續發展,一次比一次精彩│ │ │! │ ├───────────┼─────────────────────┤ │104年6 月20日12時27分 │不要拿你的店開玩笑! │ ├───────────┼─────────────────────┤ │104年6 月20日13時58分 │我以我的命發誓,只要我沒死,大家都不好過,│ │ │這是永久性! │ ├───────────┼─────────────────────┤ │104年6 月20日14時5 分 │天堂快到了! │ ├───────────┼─────────────────────┤ │104年6 月20日14時12分 │我生肖是蛇,你想養蛇嗎?我送你! │ ├───────────┼─────────────────────┤ │104年6 月24日1 時20分 │我不想手段一次比一次高明,這樣下去是不可收│ │ │拾! │ ├───────────┼─────────────────────┤ │104年6 月25日9 時52分 │我會讓你們清楚明白什麼叫做實力! │ ├───────────┼─────────────────────┤ │104年6 月25日12時24分 │反正以兄弟事處理! │ ├───────────┼─────────────────────┤ │104年7 月16日23時10分 │快開幕了,我會送大禮過去! │ ├───────────┼─────────────────────┤ │104年7 月22日15時31分 │我晚上一定帶人過去捧場 │ ├───────────┼─────────────────────┤ │104年7 月22日16時52分 │操你媽,要逼我是不是 │ ├───────────┼─────────────────────┤ │104年7 月22日16時53分 │操你媽我一定去打店 │ ├───────────┼─────────────────────┤ │104年7 月23日17時9 分 │好,很好,我一定給你! │ │ │不信邪,鐵齒!我好好的人生被你們毀了,你們│ │ │必須付出相對代價! │ │ │你們不到黃河心不死! │ │ │我會讓你們知道那種痛! │ ├───────────┼─────────────────────┤ │104年7 月24日15時21分 │解鈴人只有二天的時間,第三天一到就火上澆油│ │ │! │ ├───────────┼─────────────────────┤ │104年7 月24日19時5 分 │暴風雨前的寧靜! │ ├───────────┼─────────────────────┤ │104年7 月24日19時5 分 │暴風雨隨時都會來! │ ├───────────┼─────────────────────┤ │104年7 月24日21時8 分 │等暴風雨來,才知道! │ ├───────────┼─────────────────────┤ │104年9 月30日12時48分 │這一次都是你們倆夫妻造成的,我一定會報仇!│ ├───────────┼─────────────────────┤ │104年9 月30日12時54分 │我也不可能讓你們安穩過下去!你讓我破碎,我│ │ │也要你們破碎! │ ├───────────┼─────────────────────┤ │104年9 月30日2 時4 分 │我一定會讓你們知道我有什麼本事!話我也不多│ │ │說,一切就等事情發生! │ ├───────────┼─────────────────────┤ │104年9 月30日2 時13分 │你們既然如此狠心,已經把我的壞份潛能逼出來│ │ │,我下步會計畫的更加周全,讓你們所想像不到│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