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493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秀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647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秀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林秀貞因週轉不順,致對外累積鉅額欠債,明知其已無償債之資力,亦明知其自民國102年底起,在臺中地區向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每張新臺幣(下同)5,000至6,000元代價所購入之支票,均係無兌現可能之支票(即俗稱空頭支票、芭樂票),並非其商業上往來應收帳款之支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個別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日期,各持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往其多年鄰居黃月珠位於彰化縣○○鄉○○路0段0號之5住處,向 黃月珠佯稱:因從事紙類代工,需要週轉等語,並刻意隱瞞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係自不詳管道所購得,致黃月珠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先後收取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依票面金額扣除以每萬元日息8元計算之約定利息後,如數交付如附表所示之 現金予林秀貞。詎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屆期提示後均遭退票。二、案經黃月珠訴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同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亦不受同法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迭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 3647號偵查卷宗㈠【下稱偵卷一】第33頁反面、本院卷第43頁、第84頁、第8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月珠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偵卷一第32頁反面、第157頁反面),並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44張及其退票理由單 均影本、聯邦商業銀行中壢分行105年5月19日聯壢字第25號函暨檢附之勁禹企業有限公司開戶資料、支票存款存戶退票資料查詢單、台中商業銀行中壢分行105年6月3日中中壢字 第0000000000號覆函、陽信銀行復興分行105年5月17日陽信復興字第1000007號函暨檢附之聖紘國際有限公司開戶資料 及票據退票註記明細表、聯邦商業銀行105年5月18日聯業管(集)字第10500000002號函暨檢附之宏大生活用品有限公 司開戶資料及支票存款事故查詢單、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資料(鑽全興業有限公司、至婕有限公司、葦創實業有限公司、振笙國際有限公司、正皓科技有限公司、辰霖企業有限公司、明媗有限公司、豈程企業有限公司、翔源企業有限公司、宏大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聖紘國際有限公司、勁禹企業有限公司)附卷可稽(見偵卷一第4頁至第23頁、第 35頁至第58頁、第82頁至第87頁、第88頁至第102頁、第106頁至第119頁反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647號偵查卷宗㈡【下稱偵卷二】第1頁至第123頁、本院卷第50頁至第61頁),足見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25次詐欺取財犯行,日期均不相同,時間上已可明顯區隔,均係可獨立之犯罪行為,應認其犯意各別,其各次詐欺取財犯行,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明知自己已無償債能力,竟利用告訴人之信任,以向他人購得之空頭支票向告訴人詐取各次之現金,且所得金額合計高達一千餘萬元,致告訴人受有相當程度之損害,並造成空頭支票流通,破壞金融交易秩序,所為實不足取,復考量其犯後雖已坦承犯行,然迄今尚未能賠償告訴人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述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早餐店店員、喪偶、育有3名子女之生 活狀況(見本院卷第85頁反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另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已修正,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 而依同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無庸比較新舊法,而逕適用裁判時之沒收相關規定。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此觀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即明。查被告所詐 得如附表現金欄所示之金錢,悉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俱未發還予告訴人,既均未扣案,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分別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供被告犯本案詐欺犯行所用之如附表所示支票,均已交付予告訴人,而非被告所有,又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2條第2項(修正後)、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修正後)、第3項(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傅克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郭佳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 借款日期 │ 現金 │ 發票日期 │ 票面金額 │發票人(支票存款│付款銀行 │支票號碼 │ 罪名及宣告刑 │ │號│ │(新臺幣)│(年/月/日)│(新臺幣) │帳號)負責人 │ │ │ │ ├─┼─────┼─────┼─────┼──────┼────────┼─────┼─────┼───────────────┤ │1 │104/11/2 │219,083元 │105/3/14 │246,050元 │鑽全興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LD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0) │行華江分行│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 │ │ │臺幣貳拾壹萬玖仟零捌拾參元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 │104/11/9 │405,916元 │105/3/17 │216,465元 │葦創實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營│AH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0) │業部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林勝偉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臺幣肆拾萬伍仟玖佰壹拾陸元沒收│ │ │ │ │105/3/11 │237,320元 │明媗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KN0000000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000000000) │行泰山分行│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龔平 │ │ │ │ ├─┼─────┼─────┼─────┼──────┼────────┼─────┼─────┼───────────────┤ │3 │104/11/12 │388,458元 │105/3/22 │203,220元 │葦創實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營│AH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0) │業部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林勝偉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臺幣參拾捌萬捌仟肆佰伍拾捌元沒│ │ │ │ │105/3/17 │231,648元 │豈程企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AC0000000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000000000) │業銀行泰山│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劉亞生 │分行 │ │ │ ├─┼─────┼─────┼─────┼──────┼────────┼─────┼─────┼───────────────┤ │4 │104/11/18 │420,660元 │105/3/25 │252,760元 │葦創實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營│AH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0) │業部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林勝偉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臺幣肆拾貳萬陸佰陸拾元沒收,於│ │ │ │ │105/3/22 │217,435元 │葦創實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營│AH0000000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000000000) │業部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林勝偉 │ │ │ │ ├─┼─────┼─────┼─────┼──────┼────────┼─────┼─────┼───────────────┤ │5 │104/11/23 │443,089元 │105/3/31 │297,168元 │辰霖企業有限公司│臺北富邦銀│MN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0) │行民權分行│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林明翰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臺幣肆拾肆萬參仟零捌拾玖元沒收│ │ │ │ │105/3/25 │198,766元 │葦創實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營│AH0000000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000000000) │業部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林勝偉 │ │ │ │ ├─┼─────┼─────┼─────┼──────┼────────┼─────┼─────┼───────────────┤ │6 │104/11/26 │387,358元 │105/4/6 │255,430元 │至婕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MD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0) │行新店分行│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許婉淩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臺幣參拾捌萬柒仟參佰伍拾捌元沒│ │ │ │ │105/3/31 │178,965元 │至婕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MD0000000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000000000) │行新店分行│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許婉淩 │ │ │ │ ├─┼─────┼─────┼─────┼──────┼────────┼─────┼─────┼───────────────┤ │7 │104/12/1 │412,650元 │105/4/8 │248,210元 │至婕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MD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0) │行新店分行│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許婉淩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臺幣肆拾壹萬貳仟陸佰伍拾元沒收│ │ │ │ │105/4/6 │212,780元 │至婕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MD0000000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000000000) │行新店分行│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許婉淩 │ │ │ │ ├─┼─────┼─────┼─────┼──────┼────────┼─────┼─────┼───────────────┤ │8 │104/12/7 │405,936元 │105/4/13 │217,430元 │辰霖企業有限公司│臺北富邦銀│MN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0) │行民權分行│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林明翰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臺幣肆拾萬伍仟玖佰參拾陸元沒收│ │ │ │ │105/4/13 │236,435元 │葦創實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營│AH0000000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000000000) │業部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林勝偉 │ │ │ │ ├─┼─────┼─────┼─────┼──────┼────────┼─────┼─────┼───────────────┤ │9 │104/12/14 │395,860元 │105/4/18 │205,457元 │明媗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KN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0) │行泰山分行│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龔平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臺幣參拾玖萬伍仟捌佰陸拾元沒收│ │ │ │ │105/4/18 │235,617元 │辰霖企業有限公司│臺北富邦銀│MN0000000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000000000) │行民權分行│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林明翰 │ │ │ │ ├─┼─────┼─────┼─────┼──────┼────────┼─────┼─────┼───────────────┤ │10│104/12/18 │433,340元 │105/4/24 │248,210元 │勁禹企業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UA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0) │行中壢分行│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楊如芳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臺幣肆拾參萬參仟參佰肆拾元沒收│ │ │ │ │105/4/23 │235,617元 │正皓科技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JLA0000000│,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0000000) │行中壢分行│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沈建安 │ │ │ │ ├─┼─────┼─────┼─────┼──────┼────────┼─────┼─────┼───────────────┤ │11│104/12/22 │449,596元 │105/4/30 │287,180元 │勁禹企業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UA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0) │行中壢分行│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楊如芳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臺幣肆拾肆萬玖仟伍佰玖拾陸元沒│ │ │ │ │105/4/28 │215,563元 │正皓科技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JLA0000000│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0000000) │行中壢分行│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沈建安 │ │ │ │ ├─┼─────┼─────┼─────┼──────┼────────┼─────┼─────┼───────────────┤ │12│104/12/29 │372,380元 │105/4/30 │181,566元 │勁禹企業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UA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0) │行中壢分行│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楊如芳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臺幣參拾柒萬貳仟參佰捌拾元沒收│ │ │ │ │105/4/28 │233,250元 │正皓科技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JLA0000000│,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0000000) │行中壢分行│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沈建安 │ │ │ │ ├─┼─────┼─────┼─────┼──────┼────────┼─────┼─────┼───────────────┤ │13│105/1/7 │428,153元 │105/5/5 │475,726元 │正皓科技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JLA0000000│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 │行中壢分行│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沈建安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 │ │ │臺幣肆拾貳萬捌仟壹佰伍拾參元沒│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4│105/1/13 │409,952元 │105/5/12 │425,880元 │勁禹企業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UA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0) │行中壢分行│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楊如芳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 │ │ │臺幣肆拾萬玖仟玖佰伍拾貳元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5│105/1/19 │518,386元 │105/5/19 │153,169元 │正皓科技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JLA0000000│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 │行中壢分行│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沈建安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臺幣伍拾壹萬捌仟參佰捌拾陸元沒│ │ │ │ │105/5/19 │371,646元 │勁禹企業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UA0000000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000000000) │行中壢分行│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楊如芳 │ │ │ │ ├─┼─────┼─────┼─────┼──────┼────────┼─────┼─────┼───────────────┤ │16│105/1/21 │371,409元 │105/5/31 │216,415元 │正皓科技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壢│CA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 │新分行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沈建安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臺幣參拾柒萬壹仟肆佰零玖元沒收│ │ │ │ │105/5/24 │198,716元 │正皓科技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JLA0000000│,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0000000) │行中壢分行│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沈建安 │ │ │ │ ├─┼─────┼─────┼─────┼──────┼────────┼─────┼─────┼───────────────┤ │17│105/1/26 │309,955元 │105/5/26 │337,516元 │正皓科技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壢│CA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 │新分行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沈建安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 │ │ │臺幣參拾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8│105/1/29 │470,957元 │105/6/3 │267,187元 │聖紘國際有限公司│陽信銀行復│AE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0) │興分行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張英豪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臺幣肆拾柒萬玖佰伍拾柒元沒收,│ │ │ │ │105/6/3 │237,158元 │正皓科技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JLA0000000│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0000000) │行中壢分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沈建安 │ │ │ │ ├─┼─────┼─────┼─────┼──────┼────────┼─────┼─────┼───────────────┤ │19│105/2/3 │446,303元 │105/6/8 │242,158元 │聖紘國際有限公司│陽信銀行復│AE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0) │興分行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張英豪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臺幣肆拾肆萬陸仟參佰零參元沒收│ │ │ │ │105/6/8 │235,760元 │振笙國際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QS0000000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000000000) │業銀行大安│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陳鶴年 │分行 │ │ │ ├─┼─────┼─────┼─────┼──────┼────────┼─────┼─────┼───────────────┤ │20│105/2/17 │328,897元 │105/6/15 │357,552元 │宏大生活用品有限│聯邦商業銀│UA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公司 │行新莊分行│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000000000)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賴泳銓 │ │ │臺幣參拾貳萬捌仟捌佰玖拾柒元沒│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1│105/2/19 │330,447元 │105/6/21 │365,916元 │宏大生活用品有限│聯邦商業銀│UA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公司 │行新莊分行│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000000000)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賴泳銓 │ │ │臺幣參拾參萬肆佰肆拾柒元沒收,│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2│105/2/24 │460,136元 │105/6/30 │285,142元 │聖紘國際有限公司│陽信銀行復│AE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0) │興分行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張英豪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臺幣肆拾陸萬壹佰參拾陸元沒收,│ │ │ │ │105/6/27 │226,425元 │宏大生活用品有限│聯邦商業銀│UA0000000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公司 │行新莊分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000000000) │ │ │ │ │ │ │ │ │ │賴泳銓 │ │ │ │ ├─┼─────┼─────┼─────┼──────┼────────┼─────┼─────┼───────────────┤ │23│105/2/26 │493,231元 │105/6/27 │252,145元 │振笙國際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QS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0) │業銀行大安│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陳鶴年 │分行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臺幣肆拾玖萬參仟貳佰參拾壹元沒│ │ │ │ │105/7/5 │297,475元 │翔源企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豐│AJ0000000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000000000) │原分行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張竣傑 │ │ │ │ ├─┼─────┼─────┼─────┼──────┼────────┼─────┼─────┼───────────────┤ │24│105/3/2 │588,157元 │105/7/8 │273,320元 │翔源企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豐│AJ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000000000) │原分行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張竣傑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臺幣伍拾捌萬捌仟壹佰伍拾柒元沒│ │ │ │ │105/6/17 │374,918元 │翔源企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豐│AJ0000000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000000000) │原分行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張竣傑 │ │ │ │ ├─┼─────┼─────┼─────┼──────┼────────┼─────┼─────┼───────────────┤ │25│105/3/8 │397,981元 │105/6/30 │203,478元 │宏大生活用品有限│聯邦商業銀│UA0000000 │林秀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 │公司 │行新莊分行│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000000000)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賴泳銓 │ │ │臺幣參拾玖萬柒仟玖佰捌拾壹元沒│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105/7/13 │237,155元 │宏大生活用品有限│聯邦商業銀│UA0000000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公司 │行新莊分行│ │ │ │ │ │ │ │ │(000000000) │ │ │ │ │ │ │ │ │ │賴泳銓 │ │ │ │ ├─┴─────┴─────┴─────┴──────┴────────┴─────┴─────┴───────────────┤ │合計金額:10,288,29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