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932號
106年度易字第189號
106年度易字第3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彥德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 輔佐人
- 曾邑𨦫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易字第932 號、106 年度易字第189 、380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彥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李彥德因加重竊盜案件,就本院民國106 年5 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易字第932 號、106 年度易字第189 、380 號)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