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都韻荃
- 被告林志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7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明 周昌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農工商案件(104 年度偵字第110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志明、周昌龍因共同妨害農工商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110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因本案犯罪所生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倘供犯罪所用之物、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並非被告所有,即無從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項對商品為虛偽標記並輸入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4 年度偵字第1102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民國104 年6 月29日以104 年度上職議字第260 號駁回再議確定等情,固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04 年度上職議字第 260 號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附卷可稽。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冠明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為被告林志明)於中國江蘇製造,由炳昌五金有限公司(負責人為案外人簡上棋,協理為被告周昌龍)向冠明貿易有限公司採購,嗣並由冠明貿易有限公司委託信杰報關有限公司進口輸入,冠明貿易有限公司將裝載如附表所示物品之貨櫃拖運至炳昌五金有限公司於彰化縣鹿港鎮○○里○○○○路00號之倉庫,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落地檢查,業據被告林志明、周昌龍供承在卷,並有保安警察第三總隊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申請表、進口報單、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警員職務報告各1 件,及現場查獲照片20張、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憑,則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應係製造之冠明貿易有限公司所有,或為購買之炳昌五金有限公司所有,尚難認係被告林志明或周昌龍所有之物,自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施嘉玫 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扣押物品數量 │├──┼────────────┼──────────┤│1 │油漆毛刷1吋型號203 │30箱 │├──┼────────────┼──────────┤│2 │油漆毛刷1吋型號301 │1箱 │├──┼────────────┼──────────┤│3 │油漆毛刷1吋型號305 │1箱 │├──┼────────────┼──────────┤│4 │油漆毛刷1吋型號400 │1箱 │├──┼────────────┼──────────┤│5 │油漆毛刷1.5吋型號203 │15箱 │├──┼────────────┼──────────┤│6 │油漆毛刷2吋型號203 │80箱 │├──┼────────────┼──────────┤│7 │油漆毛刷2吋型號400 │1箱 │├──┼────────────┼──────────┤│8 │油漆毛刷2.5吋型號203 │30箱 │├──┼────────────┼──────────┤│9 │油漆毛刷3吋型號203 │50箱 │├──┼────────────┼──────────┤│10 │油漆毛刷4吋型號808 │49箱 │├──┼────────────┼──────────┤│11 │油漆毛刷4吋型號203 │60箱 │├──┼────────────┼──────────┤│12 │油漆毛刷5吋型號203 │10箱 │├──┼────────────┼──────────┤│13 │油漆毛刷5吋型號305 │2箱 │├──┼────────────┼──────────┤│14 │油漆毛刷5吋型號305 │1箱 │├──┼────────────┼──────────┤│15 │油漆滾桶刷5吋 │8箱 │├──┼────────────┼──────────┤│16 │油漆滾桶刷6吋 │44箱 │├──┼────────────┼──────────┤│17 │油漆滾桶刷7吋 │49箱 │├──┼────────────┼──────────┤│18 │油漆滾桶刷8吋 │123箱 │├──┼────────────┼──────────┤│19 │油漆滾桶刷9吋 │40箱 │├──┼────────────┼──────────┤│20 │油漆滾桶刷10吋 │50箱 │├──┼────────────┼──────────┤│21 │油漆滾桶刷12吋 │30箱 │├──┼────────────┼──────────┤│22 │滾桶刷毛套8吋 │40箱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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