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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35號

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張佳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35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明震

具 保 人 蕭玉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執字第668號),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玉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蕭玉欣因受刑人蕭明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本院審理時,經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9日以104年度訴字第433號判決確定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嗣經該署分別於105年2月4日、同年2月5日向受刑人之戶籍地及居所傳喚到案執行,經合法通知均未到案執行,聲請人另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經該署核發拘票,仍拘提無著等情,有該署送達證書3紙、拘票及報告書各2份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佳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35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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