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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6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王素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68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明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明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明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二                │三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7月25日      │104年10月29日     │104年8月3日或4日    │
├──────┼─────────┼─────────┼──────────┤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104 年度毒│彰化地檢104 年度毒│彰化地檢104 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308號      │偵字第2041號      │字第1607號          │
├───┬──┼─────────┼─────────┼──────────┤
│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  │105 年度簡字第51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8號 │
│      │    │768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104年10月30日     │105年2月4日       │105年3月7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  │105 年度簡字第51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8號 │
│判  決│    │768 號            │                  │                    │
│      ├──┼─────────┼─────────┼──────────┤
│      │確定│104年11月24日     │105年3月8日       │105年3月29日        │
│      │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68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