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8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85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忠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受刑人定應執行案件,本院於105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欄「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欄之易刑標準原記載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此部分文字顯係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