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3 分鐘讀完 全文 14,7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24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魏志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024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登旺
選任辯護人
賴錦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294號)後,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協商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許登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與沒收。主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之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許登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認罪之供述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各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同條第6項、第3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被告指示不知情之員工王春英、蔡美珍、莊麗香等人,為其實質經營之公司為申購押標金支票參與投標等行為,為間接正犯。被告如起訴書所載8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為數罪,應分論併罰。

(二)按刑法第47條所規定累犯之加重,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其要件。良以累犯之人,既曾犯罪受罰,當知改悔向上,竟又重蹈前愆,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非加重其刑不足使其覺悟,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職是,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者,主要在於行為人是否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猶無法達到刑罰矯正之目的為要。而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謂無累犯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4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⒈被告前於民國97年間,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為本院97年度訴字第2158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共5罪,均減為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部分均省略記載,下同)、1年6月,上訴後,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10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再提起上訴,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20號刑事判決就有期徒刑1年6月罪刑之犯行撤銷發回,其餘5罪罪刑之犯行則判決上訴駁回,於101年7月19日確定,發回部分,為臺中高分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80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後,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於103年7月10日確定。上揭先行確定之5罪罪刑,復為臺中高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執行指揮書起算日期為101年10月24日,執畢日期為102年11月13日,被告於101年10月24日入監先行執行此部分罪刑,於「102年10月14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其後,上揭5罪之罪刑又與發回改判之有期徒刑1年6月罪刑,為臺中高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343號刑事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執行指揮書起算日期為103年12月9日,執畢日期為105年2月8日,被告於103年12月9日入監執行,於104年8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5年1月9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

⒉按上說明,就起訴書附表編號8之犯行(開標日為102年12月31日,刊登政府公報日期為102年12月25日),被告係於受前述5罪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次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8之犯行,僅止於未遂,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就起訴書附表編號8之犯行,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總則有關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有關沒收之規定應逕適用裁判時法律。又就犯罪所得為金錢時之沒收,因無不宜執行之問題,自毋庸贅為不宜執行時予以追徵之宣告,均予敘明。

四、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表示認罪,雙方合意內容如主文(含附表)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法妥當,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0條之2第1項。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外,不得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智偉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政府採購法第87條(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魏志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建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罪名、宣告刑與沒收
┌──┬─────────┬────────────────┐
│編號│投標工程名稱      │罪名、宣告刑與沒收              │
├──┼─────────┼────────────────┤
│1   │田尾重劃區小給3-2 │許登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
│    │維護工程,未得標  │項、第三項妨害投標未遂罪,處有期│
│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    │1)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
│    │                  │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桃仔園圳綠美化等維│許登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    │護工程,得標      │項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
│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
│    │2)               │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
│    │                  │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
│3   │睦宜分線維護工程  │許登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    │,得標            │項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
│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
│    │3)               │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
│    │                  │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
│4   │第一支線綠美化等維│許登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    │護工程,得標      │項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
│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
│    │4)               │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
│    │                  │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
│5   │永田重劃區小排6-10│許登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    │維護工程,得標    │項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
│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
│    │5)               │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
│    │                  │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
│6   │西溝圳(4k+075.5至│許登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    │4k+122.5)維護工程│項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
│    │,得標            │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
│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
│    │6)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
│    │                  │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
│7   │永田重劃區小給五之│許登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    │四維護工程,得標  │項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
│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
│    │7)               │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
│    │                  │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
│8   │義和中排一小排3之6│許登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
│    │等維護工程,未得標│項、第三項妨害投標未遂罪,累犯,│
│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
│    │8)               │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
│    │                  │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2294號
    被      告  許登旺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居彰化縣○○鄉○里村○○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賴錦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登旺為設在彰化縣○○鄉○里村○○路0段00○0號1樓「
    勝美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勝美公司、民國96年2月16日登
    記代表人為許瑞文,於99年5月24日登記代表人為張金池,
    於103年6月30日登記代表人為許瑞文,於104年4月28日變更
    公司名稱為豐悅達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為陳高僑,於
    105年6月23日再變更公司名稱為坤拓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
    為陳怡婷)與設在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2樓
    「旺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群公司、96年6月26日
    登記代表人為謝瑞東,於98年8月10日登記代表人為陳榮貴
    ,於101年3月2日登記代表人為許益昌,於102年11月20日登
    記代表人為許登旺,於103年6月20日變更公司名稱為旺鋐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為呂三郎,於105年8月11日登記代
    表人為戴子峰)之實際負責人,不知情之張金池(於104年1
    月7日歿)與陳榮貴及許益昌,分別先後於上開所示期間擔
    任勝美公司或旺群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許登旺明知勝美公司
    與旺群公司名稱雖有不同,惟均係己所實際負責掌管實際經
    營,為提高得標機會,竟基於意圖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
    結果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勝美公司、旺群公司名
    義,指示不知情員工王春英、蔡美珍、莊麗香,向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臺灣土地銀行申購押標金支票,
    而參與臺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下稱彰化水利會)辦理如附
    表所示之招標作業,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資   料  │  待    證   事    實       │
   ├──┼───────────┼──────────────┤
   │ 一 │被告許登旺在警詢時及偵│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
   │    │查中之供述。          │法犯行,辯稱:真正負責人是兒│
   │    │                      │子許瑞文,伊並不是實際負責人│
   │    │                      │云云。查被告於97年4月11日至 │
   │    │                      │同年7月21日因案在押,另於101│
   │    │                      │年10月24日至102年10月14日與 │
   │    │                      │103年12月9日至104年8月20日因│
   │    │                      │案執行在監,而如附表所示之投│
   │    │                      │標與開標日期,均非被告所在押│
   │    │                      │與在監期間,苟被告於出監後,│
   │    │                      │真無參與勝美公司與旺群公司之│
   │    │                      │營運,何以於102年11月20日又 │
   │    │                      │登記為旺群公司之名義負責人?│
   │    │                      │另證人即被告兒子許瑞文雖在偵│
   │    │                      │查中結證:如附表之標案都是伊│
   │    │                      │負責決定云云。但卻也在證述內│
   │    │                      │容提及許登旺知悉這些標案,且│
   │    │                      │不懂地方還是會問父親許登旺,│
   │    │                      │且公司如需求資金,也是告知許│
   │    │                      │登旺處理等語,是尚無據此即有│
   │    │                      │利於被告認定。況佐以證人許益│
   │    │                      │昌、陳榮貴、莊麗香、蔡美珍、│
   │    │                      │王春英、賴櫻娥、胡淑英在警詢│
   │    │                      │時及證人許益昌、陳榮貴、王春│
   │    │                      │英、莊麗香、蔡美珍在偵查中之│
   │    │                      │結證內容,堪認被告所辯顯不足│
   │    │                      │採。                        │
   ├──┼───────────┼──────────────┤
   │ 二 │證人許益昌、陳榮貴、莊│證明被告確實為勝美公司與旺群│
   │    │麗香、蔡美珍、王春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指示參與投│
   │    │賴櫻娥、胡淑英在警詢時│標如附表所示之工程。        │
   │    │及證人許益昌、陳榮貴、│                            │
   │    │王春英、莊麗香、蔡美珍│                            │
   │    │在偵查中之結證。      │                            │
   ├──┼───────────┼──────────────┤
   │ 三 │如附表所示之開標紀錄、│證明被告犯行。              │
   │    │投標標價清單、郵政匯票│                            │
   │    │申請書、退還押標金收據│                            │
   │    │、彰化銀行與土地銀行本│                            │
   │    │行支票申請書與支票、法│                            │
   │    │眼系統與經濟部函文有關│                            │
   │    │勝美公司與旺群公司歷史│                            │
   │    │紀錄查詢(偵卷第158頁 │                            │
   │    │至第166頁、第185頁至第│                            │
   │    │206頁)等資料。       │                            │
   └──┴───────────┴──────────────┘
二、核被告許登旺就如附表編號二至七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
    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嫌;就如附表編號一、八所為,係
    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嫌。被
    告上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8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鄭智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雅文
附錄所犯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機關名稱│     工程名稱     │開標日期  │底價金額(│投標廠商  │
│    │        │                  │          │新臺幣)  │(得標)  │
│    │        │                  │          │決標金額  │          │
├──┼────┼─────────┼─────┼─────┼─────┤
│ 一 │台灣省彰│田尾重劃區小給3-2 │99年12月29│94萬3,000 │万朋土木包│
│    │化農田水│維護工程          │日        │元        │工業、建昇│
│    │利會    │                  │          │86萬元    │土木包工業│
│    │        │                  │          │          │(得標)、│
│    │        │                  │          │          │澄昱營造有│
│    │        │                  │          │          │限公司、健│
│    │        │                  │          │          │城營造有限│
│    │        │                  │          │          │公司、勝美│
│    │        │                  │          │          │營造有限公│
│    │        │                  │          │          │司、旺群營│
│    │        │                  │          │          │造有限公司│
├──┼────┼─────────┼─────┼─────┼─────┤
│ 二 │同上    │桃仔園圳綠美化等維│100年12月 │90萬元    │旺群營造有│
│    │        │護工程            │28日      │81萬3,000 │限公司、勝│
│    │        │                  │          │元        │美營造有限│
│    │        │                  │          │          │公司(得標│
│    │        │                  │          │          │)、健城營│
│    │        │                  │          │          │造有限公司│
│    │        │                  │          │          │、立佳營造│
│    │        │                  │          │          │有限公司  │
├──┼────┼─────────┼─────┼─────┼─────┤
│ 三 │同上    │睦宜分線維護工程  │100年12月 │35萬元    │旺群營造有│
│    │        │                  │28日      │31萬5,000 │限公司、勝│
│    │        │                  │          │元        │美營造有限│
│    │        │                  │          │          │公司(得標│
│    │        │                  │          │          │)、健城營│
│    │        │                  │          │          │造有限公司│
│    │        │                  │          │          │、立佳營造│
│    │        │                  │          │          │有限公司  │
├──┼────┼─────────┼─────┼─────┼─────┤
│ 四 │同上    │第一支線綠美化等維│100年12月 │81萬元    │旺群營造有│
│    │        │護工程            │28日      │72萬800元 │限公司、勝│
│    │        │                  │          │          │美營造有限│
│    │        │                  │          │          │公司(得標│
│    │        │                  │          │          │)、健城營│
│    │        │                  │          │          │造有限公司│
│    │        │                  │          │          │、立佳營造│
│    │        │                  │          │          │有限公司  │
├──┼────┼─────────┼─────┼─────┼─────┤
│ 五 │同上    │永田重劃區小排6-10│101年6月19│35萬元    │吉新營造有│
│    │        │維護工程          │日        │34萬9,000 │限公司、旺│
│    │        │                  │          │元        │群營造有限│
│    │        │                  │          │          │公司、勝美│
│    │        │                  │          │          │營造有限公│
│    │        │                  │          │          │司(得標)│
├──┼────┼─────────┼─────┼─────┼─────┤
│ 六 │同上    │西溝圳(4k+075.5至│101年5月1 │20萬元    │勝美營造有│
│    │        │4k+122.5)維護工程│日        │20萬元    │限公司(得│
│    │        │                  │          │          │標)、展鋐│
│    │        │                  │          │          │營造有限公│
│    │        │                  │          │          │司、旺群營│
│    │        │                  │          │          │造有限公司│
├──┼────┼─────────┼─────┼─────┼─────┤
│ 七 │同上    │永田重劃區小給五之│101年3月27│53萬4,000 │建昇土木包│
│    │        │四維護工程        │日        │元        │工業、旺群│
│    │        │                  │          │53萬元    │營造有限公│
│    │        │                  │          │          │司、勝美營│
│    │        │                  │          │          │造有限公司│
│    │        │                  │          │          │(得標)  │
├──┼────┼─────────┼─────┼─────┼─────┤
│ 八 │同上    │義和中排一小排3之6│102年12月 │80萬4,000 │万朋土木包│
│    │        │等維護工程        │31日      │元        │工業、百里│
│    │        │                  │          │68萬7,000 │營造有限公│
│    │        │                  │          │元        │司(得標)│
│    │        │                  │          │          │、勝美營造│
│    │        │                  │          │          │有限公司、│
│    │        │                  │          │          │旺群工程股│
│    │        │                  │          │          │份有限公司│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