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3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UATIK KHUNAKON(坤那) 選任辯護人 汪紹銘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WONGINYOO KOBKIT(扣布) 選任辯護人 廖學能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BUATIK KHUNAKON (坤那)、WONGINYOO KOBKIT(扣布)均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捌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BUATIK KHUNAKON (坤那)、WONGINYOO KOBKIT(扣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5 年5 月11日裁定執行羈押。被告二人第1 次羈押期限即將於105 年8 月10日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二人後,被告二人雖均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惟依卷內之相關證據(證人之指述及驗尿報告、行動電話內之line通訊內容、指紋機與刷卡機之進出紀錄、毒品檢驗報告及相關照片),足信被告二人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嫌重大,且被告二人均係泰國籍勞工,在我國並無住所,其等所任職之加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無意繼續雇用、提供宿舍予被告二人,是認被告二人有逃亡之虞,前項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均自105 年8 月11日起延長羈押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官 黃士瑋 法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