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9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①陳冠廷
- 選任辯護人
- 張慶宗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彭佳元律師
- 被告
- ②洪建昌
- 被告
- ③蔡燿州
- 被告
- ④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洪麗娟
- 被告
- ⑤謝宗哲
④至⑤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許凱翔律師被告 ⑥江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⑦陳靜茹被告 ⑧江朝銘
⑥至⑧共同選任辯護人 古富祺律師被告 ⑨和隆營造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⑩陳芊秀
⑨至⑩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振吉律師林春榮律師被告 ⑪鎰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⑫詹益章
⑪至⑫共同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被告 ⑬成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⑭黃健展
⑬至⑭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振裕律師被告 ⑮裕豐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震泉 被告 ⑯張炎星
⑮至⑯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一翰律師被告 ⑰展鋐營造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⑱向春梅
⑰至⑱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奕群律師被告 ⑲勝暉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楊秉峻 被告 ⑳楊國明
⑲至⑳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秀珠律師被告 ㉑健城營造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㉒張寶貴㉑至㉒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被告 ㉓堡隆營造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㉔許銘峰㉓至㉔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政麟律師被告 ㉕寶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喬揮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謝佳修 被告 ㉖邱順成㉕至㉖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被告 ㉗陳志強選任辯護人 陳昭勳律師被告 ㉘吳福龍被告 ㉙立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㉚柯碧雲被告 ㉛柯健發㉙至㉛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被告 ㉜祐立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洪蜜 被告 ㉝林宏銘被告 ㉞許雅淑㉜至㉞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律師㉝選任辯護人 李柏松律師被告 ㉟澄昱營造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㊱詹採銀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黃琪雅律師張績寶律師被告 ㊲江吉存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被告 ㊳員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昇峰 被告 ㊴吳鴻志㊳至㊴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奕群律師被告 ㊵洪文福選任辯護人 黃國偉律師被告 ㊶詠捷營造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㊷施詠順被告 ㊸達鴻營造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㊹粘進義㊸至㊹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見軍律師被告 ㊺巧奉營造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㊻張巧奉㊺至㊻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被告 ㊼坤拓營造有限公司(前名稱:豐悅達營造有限公司、勝美營造有限公代 表 人 陳怡婷 被告 ㊽許瑞文㊼至㊽共同選任辯護人 賴錦源律師被告 ㊾立橋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廖漢章 白溪永 被告 ㊿黃元慶被告 王文政選任辯護人 吳佩書律師㊿至共同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林吟蘋律師被告 權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林冬戶被告 巨安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楷恩 樓至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律師被告 漢益營造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鄭長聰至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百全律師被告 進安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梁志偉 被告 梁正安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律師李柏松律師被告 吉有營造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陳忠和 至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李冠穎律師被告 善霖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大展 被告 黃世寶至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被告 立澄營造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廖小貞被告 廖德明至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雅儒律師被告 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張晃至共同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律師被告 蕭勝豪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律師被告 洪麗惠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被告 姚美如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被告 姚思妤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被告 蕭莫文選任辯護人 林見軍律師被告 曾水源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被告 顏金地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韓國銓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拾柒】(判決書第151頁)「犯罪事實」欄第1行關於「103年」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附表十七】(附表第119頁)「起訴書事實欄之犯罪事實四及起訴法條」欄第1行關於「103年」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書第151頁中「犯罪事實」欄第1行、附件第119頁中「起訴書事實欄之犯罪事實四及起訴法條」欄第1行關於被告蔡燿州所投標之「高速公路涵管浚渫工程標案」,所載之開標時間為「103年1月30日」,此2處之記載與本判決其餘部分所記載之開標日期「102年1月30日」不符,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自應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