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訴字第325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豐田鐵工廠
- 代表人
- 柯巫妙
- 被告
- 巫進儀
- 上1人選任辯護人
- 陳世煌律師
- 上1人選任辯護人
- 林家豪律師
- 被告
- 財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任玉琴
- 被告
- 黃福財
- 被告
- 裕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金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781號),因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巫進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附表一編號一、三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內應支付公庫新臺幣參拾伍萬元。黃福財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附表二編號一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內應支付公庫新臺幣拾萬元。豐田鐵工廠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票罪,共四罪,各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又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票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又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票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裕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票罪,共四罪,各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又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票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財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票罪,共貳罪,各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萬元。未扣案豐田鐵工廠所有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壹佰捌拾元(附表三編號一、二、四、五之犯罪所得分別為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元、壹拾柒萬玖仟肆佰元、貳拾肆萬柒仟貳佰元、貳萬貳仟參佰捌拾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巫進儀為豐田鐵工廠及裕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容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黃福財為財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下稱財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巫進儀知悉機關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採購案件,乃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亦即參與投標之廠商間,彼此之間互有競爭關係,竟為避免附表三編號1至7之招標案件因不符政府採購法關於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能開標、決標之規定而流標,遂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各別犯意(其中附表三編號3、4及附表三編號6、7各係基於單一之接續犯意),明知豐田鐵工廠及裕容公司實際上形同一體,利益一致,均由其操控運作,彼此間並無實質競爭關係存在,指示不知情之柯彩華購買押標金、投標文件,由巫進儀決定投標價後,指示柯彩華製作投標文件,在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之各標案開標前,均以豐田鐵工廠及裕容公司名義共同投標,致使各該發包機關之承辦人員誤信豐田鐵工廠及裕容公司間確有正當之競爭關係存在而予以開標,破壞招標程序價格競爭之功能,豐田鐵工廠並因而分別得標附表三編號1、2、4、5所示標案,造成該等標案之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如附表三編號3、6、7所示標案,因最後並未由豐田鐵工廠或裕容公司得標而未遂。黃福財明知財泉公司並無投標附表三編號1、2標案之意願,仍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應巫進儀之要求,出借財泉公司名義供巫進儀參與投標。
(二)巫進儀、黃福財均明知巫進儀向黃福財借用財泉公司名義投標附表三編號1、2之標案,竟均基於偽證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上午10時49分許,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781號政府採購法案件檢察官偵查時,以證人身分,於供前具結後,均虛偽證稱:「(問:『芳苑水門維護、操作、管理委託技術服務』、『大城鄉轄內各排水系統水閘門管理操作』標案,財泉公司有無應巫進儀要求陪標?)沒有」等語,而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之陳述。
(三)林貴業係鎮立工業機械有限公司(下稱鎮立公司)之負責人,林劉儉為林貴業之母親(林貴業、林劉儉均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負責該公司之雜務。林貴業有意以鎮立公司名義承攬臺灣省臺中農田水利會於102年5月22日9時30分公開開標之「102年度水門機組新設及修繕單價年度包辦工程(第二工區)」標案,林貴業為避免該標案因不符政府採購法關於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能開標、決標之規定而流標,遂夥同林劉儉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要求巫進儀以豐田鐵工廠名義投標,巫進儀明知豐田鐵工廠並無投標該標案之意願,仍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應林貴業、林劉儉之要求,出借豐田鐵工廠名義供林劉儉辦理參與投標。 │
三、處罰條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5項後段、第6項、第92條,刑法第2條第2項(修正後)、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38條第2項前段(修正後)、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
四、附記事項
(一)起訴書記載關於巫進儀就犯罪事實要旨欄之(一)向黃福財借用財泉公司名義投標附表三編號1、2標案部分,亦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票罪,惟此部分已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另關於罪數部分,亦經蒞庭檢察官補充陳述認附表三編號3、4及編號6、7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編號3、4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罪、第6項及第3項之罪;編號6、7係犯同條第6項、第3項之罪),均應分別從一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票罪、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妨害投票未遂罪處斷。
(二)關於沒收
⒈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修正及增訂刑法第38條至第38條之3等條文,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而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件之沒收即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律。又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獨立之法律效果,故宣告多數沒收情形,並非數罪併罰,乃配合刪除刑法第51條第9款,另增訂第40條之2第1項「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規定。是本案如宣告多數沒收,自應適用新法,併執行之。再依105年6月22日總統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沒收之範圍亦為協商之內容。
⒉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係被告巫進儀所有供犯附表一編號三所用之物,業據其供述在卷,爰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⒊本案蒞庭檢察官與被告協商後,認因被告巫進儀所為犯罪行為,被告豐田鐵工廠就附表三編號1、2、4、5之犯罪所得分別為新臺幣67,200元、179,400元、247,200元、22,380元,合計516180元,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政府採購法第第87條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犯罪事實要旨欄 │ 所犯罪名及諭知之刑 │
│ │ │ │
├──┼────────┼───────────────┤
│ 一 │(一) │巫進儀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
│ │ │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四罪,各處│
│ │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政府│
│ │ │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
│ │ │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 二 │(二) │巫進儀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三 │(三) │巫進儀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
│ │ │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 │之物,均沒收之。 │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事實要旨欄 │ 所犯罪名及諭知之刑 │
│ │ │ │
├──┼────────┼───────────────┤
│ 一 │(一) │黃福財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
│ │ │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各處有期│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二 │(二) │黃福財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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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包機關 │開標日期 │標案名稱 │ 投標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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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彰化縣芳苑鄉│98年10月7日 │芳苑水門維護、│投標廠商有豐田鐵工廠(1,120, │
│ │公所 │10時許 │操作、管理委託│000元)、財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 │ │技術服務 │(1,225,000元)、裕容機械股份 │
│ │ │ │ │有限公司(1,230,000元),由豐 │
│ │ │ │ │田鐵工以最低標得標。 │
├──┼──────┼──────┼───────┼──────────────┤
│ 2 │彰化縣大城鄉│100年8月12日│大城鄉轄內各排│投標廠商有豐田鐵工廠(2,990, │
│ │公所 │10時許 │水系統水閘門管│000元)、東科機械有限公司(3, │
│ │ │ │理操作 │490,000元)、裕容機械股份有限│
│ │ │ │ │公司(3,580,000元)、財泉機械 │
│ │ │ │ │工有限公司(3,526, 000元),由│
│ │ │ │ │豐鐵工廠以最低標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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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灣省臺中農│101年12月25 │老圳排水門大茅│投標廠商有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
│ │田水利會 │9時30分許 │埔段更新工程 │司(3,980,000元)、裕容機械股 │
│ │ │ │ │有限公司(4,480,000元)、豐田 │
│ │ │ │ │工廠(4,300,000元),由松和工 │
│ │ │ │ │股份有限公司以最低標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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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灣省臺中農│101年12月25 │烏米公分水汴水│投標廠商有豐田鐵工廠(4,120, │
│ │田水利會 │9時30分許 │門新設改善工程│000元)、裕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 │ │ │(5,450,000元)、松和工業股份 │
│ │ │ │ │限公司(5,300,000元)、鴻典有 │
│ │ │ │ │公司(4,580,000元),由豐田鐵 │
│ │ │ │ │廠以最低標得標。 │
├──┼──────┼──────┼───────┼──────────────┤
│ 5 │臺灣省彰化農│102年3月5日 │三條圳幹線農場│投標廠商有豐田鐵工廠(373,000│
│ │田水利會 │10時許 │取水門等維護工│元)、鎮立工業機械有限公司(押│
│ │ │ │程豐田鐵工廠 │標金未繳或不符合規定)、裕容 │
│ │ │ │ │械股份有限公司(543,000元), │
│ │ │ │ │豐田鐵工廠以最低標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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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臺灣省臺中農│102年5月22日│102年度水門機 │投標廠商有常弘工程行(5,950, │
│ │田水利會 │9時30分許 │組新設及修繕單│000元)、豐田鐵工廠(6,150,000│
│ │ │ │價年度包辦工程│元)、裕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6,│
│ │ │ │(三工區) │025,000元),由常弘工程行以最│
│ │ │ │ │低標得標。 │
├──┼──────┼──────┼───────┼──────────────┤
│ 7 │臺灣省臺中農│102年5月22日│102年度水門機 │投標廠商有品榮營造有限公司( │
│ │田水利會 │9時30分許 │組新設及修繕單│5,650,000元)、裕容機械股份有│
│ │ │ │價年度包辦工程│限公司(5,750,000元)、豐田鐵 │
│ │ │ │(四工區) │廠(5,833,000元),由品榮營造 │
│ │ │ │ │有限公司以最低標得標。 │
└──┴──────┴──────┴───────┴──────────────┘
附表四:
(一)豐田鐵工廠大章壹枚。
(二)柯巫妙印章壹枚。
(三)「豐田鐵工廠」、「彰化縣○○鄉○○村○○路0段00號
」戳章各壹枚、「柯巫妙」姓名章壹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