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5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豐田鐵工廠
- 代表人
- 柯巫妙
- 被告
- 巫進儀
- 上1人選任辯護人
- 陳世煌律師
- 上1人選任辯護人
- 林家豪律師
- 被告
- 財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任玉琴
- 被告
- 黃福財
- 被告
- 裕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金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所為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第四頁之三「第11條前段、」之記載更正為「第11條前段、第168條」、第八頁附表二編號一所犯罪名及諭知之刑欄「各處有期徒刑參月」之記載更正為「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