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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5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蘇品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5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豐田鐵工廠
代表人
柯巫妙
被告
巫進儀
上1人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上1人選任辯護人
林家豪律師
被告
財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任玉琴
被告
黃福財
被告
裕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金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所為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第四頁之三「第11條前段、」之記載更正為「第11條前段、第168條」、第八頁附表二編號一所犯罪名及諭知之刑欄「各處有期徒刑參月」之記載更正為「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品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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