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59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明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 年度訴字第559 號),本院於105 年9 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第二段第5 行內所載「黃建森」,應更正為「黃明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第二段第5 行內所載「黃建森」,顯係誤載,應更正為「黃明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