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4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蔡幸純
- 選任辯護人
- 林基豐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6 月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訴字第7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幸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蔡幸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8 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74號判決,該判決書正本業經被告於105 年6 月16日收受,並於105 年6月24日具狀向本院聲明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等情,有本院判決書、送達證書及刑事上訴聲明狀在卷可稽。又上訴人即被告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爰依旨揭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