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456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林怡君、鮑慧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附民16號 原 告 宋伯徽 宋劉彩霜 上開原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戴佳儀 被 告 普傑特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程莉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 年度訴字第456 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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