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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6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吳永梁呂美玲張琇涵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7號

原告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寬成
被告
劉宇哲

      郭建男

      陳義浩(原名:陳俊義)

上列被告因共同犯恐嚇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陳韋旭部分通緝中),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張琇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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