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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田德煙陳佳妤魏志修
  • 法定代理人
    黃明玲

  • 原告
    林文祥
  • 被告
    陳宣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原   告 林文祥 吳素華 被   告 陳宣翰 光明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黃明玲 上二人 之 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律師 呂思頡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一O六年度交易字第二七七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合議庭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魏志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書 記 官 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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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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