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田德煙、陳佳妤、魏志修
- 法定代理人黃明玲
- 原告林文祥
- 被告陳宣翰、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原 告 林文祥 吳素華 被 告 陳宣翰 光明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黃明玲 上二人 之 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律師 呂思頡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一O六年度交易字第二七七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合議庭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魏志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書 記 官 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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