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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周淡怡陳德池吳芙如

  • 當事人
    葉宜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 號原   告 葉宜舟 葉宜穎 葉佩幸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孫淑宜 被   告 黃嘉政 江宏育即宏宇電訊工程行 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鴻紳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交訴字第3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書 記 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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