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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吳永梁張琇涵呂美玲

原告
李金榮
原告
蔡女春
被告
陳山敖

      洪江坤即豐億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交訴字第2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山敖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李金榮、蔡女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呂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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