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500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凃世雄
- 被告
- 杜建模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林更祐律師
- 被告
- 王世杰
- 選任辯護人
- 林輝明律師
陳振吉律師
王育琦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7100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
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凃世雄共同犯業務侵占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
杜建模共同犯業務侵占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王世杰共同犯業務侵占罪,共陸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凃世雄於民國103 年8 月13日至同年9 月12日止,為址設彰化縣○○鄉○○村○○路0 段000 ○0 號1 樓「新彰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彰公司)」籌備處之董事長,王世杰、杜建模則為董事,均為從事業務之人。凃世雄於103 年8 月13日,委由王世杰、杜建模向台中商銀花壇分行開立「新彰公司籌備處」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做為收受發起人繳納股款之用,並由杜建模保管存摺、王世杰保管自己及杜建模之印章,約定上開帳戶款項需由王世杰、杜建模出具存摺、印章後始得提領。凃世雄、王世杰、杜建模均明知受新彰公司籌備處委任保管股款,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不得任意挪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提領上開帳戶內之款項,以清償私人借貸、跟會及投資個人房地產及生意之用。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凃世雄、王世杰、杜建模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證人蔡啓仲、陳源守、吳筱琪、林晉國、張坤維、劉發興、葉信宏、顏世陸、王鈴玲、柯欣辰、陳建華、蔣憲忠、鄢輝寿、許銘銅、孫裕隆、羅文佑、賴姣瑛、張惠貞、李維晉、葉智絨、張瑩萍、林宸誼、林天憶、林世淇、陳英介、蔡木華、黃靜如、詹佳惠、陳姵霏、王宏銘、鄭香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㈢新彰公司設立登記表、章程、發起人名簿、會議事錄、台中銀行存款業務往來約定書、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取款憑條、新彰公司申報書。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被告三人侵占之款項均已全數返還,此有新彰公司台中銀行存摺影本及和解書1 紙可參,符合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故犯罪所得部分不予宣告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5 第1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336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2項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行為人│侵占公司公款時間、經過 │ ├───┼─────────────────────────┤ │王世杰│1.於103 年8 月15日自新彰公司台中商銀花壇分行帳戶(│ │杜建模│ 000000000000)領取新臺幣(下同)1,800 萬,轉至陳│ │ │ 源守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民族分行帳戶( │ │ │ 00000000000000)作為還款之用。 │ │ │ │ └───┴─────────────────────────┘ 附表二: ┌───┬─────────────────────────┐ │行為人│侵占公司公款時間、經過 │ ├───┼─────────────────────────┤ │王世杰│1.王世杰於103 年8 月18日自新彰公司台中商銀花壇分行│ │杜建模│ 帳戶(000000000000)領取1,000 萬,轉匯至宏展視訊│ │ │ 科技有限公司(杜建模獨資設立)於台中商銀帳戶( │ │ │ 000000000000)作為杜建模私用。 │ └───┴─────────────────────────┘ 附表三: ┌───┬────┬─────────────────────┐ │行為人│轉至帳戶│侵占公司公款時間、經過 │ ├───┼────┼─────────────────────┤ │凃世雄│凃世雄國│1.王世杰於103年8月18日自新彰公司台中商銀花│ │王世杰│泰世華銀│ 壇分行帳戶領取4,000 萬,8 月25日領取 │ │杜建模│行彰化分│ 3,000 萬,及委由不知情之謝尚樺(涉犯業務│ │ │行帳號04│ 侵占部分,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 │00000000│ 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於8 月27日領取2,000 萬│ │ │98帳戶 │ ,均轉匯至凃世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彰化分行│ │ │ │ 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 └───┴────┴─────────────────────┘ 附表四: ┌───┬────┬─────────────────────┐ │被告 │轉至帳戶│ 侵占公司公款時間、經過 │ ├───┼────┼─────────────────────┤ │王世杰│王世杰 │1.王世杰於103年8月18日自新彰公司台中商銀花│ │杜建模│國泰世華│ 壇分行帳戶提領1000萬,及委由不知情之謝尚│ │ │銀行彰化│ 樺於9月9日提領500萬,均轉匯至王世杰前開 │ │ │分行帳號│ 國泰世華銀行彰化分行帳戶。 │ │ │00000000│ │ │ │4487帳戶│ │ │ │。 │ │ └───┴────┴─────────────────────┘ 附表五: ┌───┬────┬─────────────────────┐ │被告 │轉至帳戶│ 侵占公司公款時間、經過 │ ├───┼────┼─────────────────────┤ │王世杰│王世杰 │1.王世杰於103 年8 月25日自新彰公司台中商銀│ │杜建模│台中商銀│ 花壇分行帳戶提領1000萬,並委由不知情之謝│ │ │花壇分行│ 尚樺於9 月1 日提領500 萬,均轉匯至王世杰│ │ │帳戶0722│ 前開台中商銀花壇分行帳戶。 │ │ │00000000│ │ │ │號。 │ │ └───┴────┴─────────────────────┘ 附表六: ┌───┬────┬─────────────────────┐ │被告 │轉至帳戶│ 侵占公司公款時間、經過 │ ├───┼────┼─────────────────────┤ │凃世雄│凃世雄彰│1.凃世雄委由不知情之謝尚樺於103 年9 月1 日│ │王世杰│化第一信│ 及9 月11日自新彰公司台中商銀花壇分行帳戶│ │杜建模│用銀行帳│ 提領2000萬及1000萬,均轉匯至凃世雄前開帳│ │ │戶000281│ 戶。 │ │ │00000000│ │ │ │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