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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00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都韻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500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凃世雄
被告
杜建模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更祐律師
被告
王世杰
選任辯護人
林輝明律師

      陳振吉律師

      王育琦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7100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

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凃世雄共同犯業務侵占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

杜建模共同犯業務侵占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王世杰共同犯業務侵占罪,共陸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凃世雄於民國103 年8 月13日至同年9 月12日止,為址設彰化縣○○鄉○○村○○路0 段000 ○0 號1 樓「新彰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彰公司)」籌備處之董事長,王世杰、杜建模則為董事,均為從事業務之人。凃世雄於103 年8 月13日,委由王世杰、杜建模向台中商銀花壇分行開立「新彰公司籌備處」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做為收受發起人繳納股款之用,並由杜建模保管存摺、王世杰保管自己及杜建模之印章,約定上開帳戶款項需由王世杰、杜建模出具存摺、印章後始得提領。凃世雄、王世杰、杜建模均明知受新彰公司籌備處委任保管股款,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不得任意挪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提領上開帳戶內之款項,以清償私人借貸、跟會及投資個人房地產及生意之用。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凃世雄、王世杰、杜建模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證人蔡啓仲、陳源守、吳筱琪、林晉國、張坤維、劉發興、葉信宏、顏世陸、王鈴玲、柯欣辰、陳建華、蔣憲忠、鄢輝寿、許銘銅、孫裕隆、羅文佑、賴姣瑛、張惠貞、李維晉、葉智絨、張瑩萍、林宸誼、林天憶、林世淇、陳英介、蔡木華、黃靜如、詹佳惠、陳姵霏、王宏銘、鄭香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㈢新彰公司設立登記表、章程、發起人名簿、會議事錄、台中銀行存款業務往來約定書、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取款憑條、新彰公司申報書。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被告三人侵占之款項均已全數返還,此有新彰公司台中銀行存摺影本及和解書1 紙可參,符合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故犯罪所得部分不予宣告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5 第1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336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2項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都韻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行為人│侵占公司公款時間、經過                            │
  ├───┼─────────────────────────┤
  │王世杰│1.於103 年8 月15日自新彰公司台中商銀花壇分行帳戶(│
  │杜建模│  000000000000)領取新臺幣(下同)1,800 萬,轉至陳│
  │      │  源守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民族分行帳戶(            │
  │      │  00000000000000)作為還款之用。                  │
  │      │                                                  │
  └───┴─────────────────────────┘
附表二:
  ┌───┬─────────────────────────┐
  │行為人│侵占公司公款時間、經過                            │
  ├───┼─────────────────────────┤
  │王世杰│1.王世杰於103 年8 月18日自新彰公司台中商銀花壇分行│
  │杜建模│  帳戶(000000000000)領取1,000 萬,轉匯至宏展視訊│
  │      │  科技有限公司(杜建模獨資設立)於台中商銀帳戶(  │
  │      │  000000000000)作為杜建模私用。                  │
  └───┴─────────────────────────┘
附表三:
┌───┬────┬─────────────────────┐
│行為人│轉至帳戶│侵占公司公款時間、經過                    │
├───┼────┼─────────────────────┤
│凃世雄│凃世雄國│1.王世杰於103年8月18日自新彰公司台中商銀花│
│王世杰│泰世華銀│  壇分行帳戶領取4,000 萬,8 月25日領取    │
│杜建模│行彰化分│  3,000 萬,及委由不知情之謝尚樺(涉犯業務│
│      │行帳號04│  侵占部分,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      │00000000│  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於8 月27日領取2,000 萬│
│      │98帳戶  │  ,均轉匯至凃世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彰化分行│
│      │        │  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
└───┴────┴─────────────────────┘
附表四:            
┌───┬────┬─────────────────────┐
│被告  │轉至帳戶│ 侵占公司公款時間、經過                   │
├───┼────┼─────────────────────┤
│王世杰│王世杰  │1.王世杰於103年8月18日自新彰公司台中商銀花│
│杜建模│國泰世華│  壇分行帳戶提領1000萬,及委由不知情之謝尚│
│      │銀行彰化│  樺於9月9日提領500萬,均轉匯至王世杰前開 │
│      │分行帳號│  國泰世華銀行彰化分行帳戶。              │
│      │00000000│                                          │
│      │4487帳戶│                                          │
│      │。      │                                          │
└───┴────┴─────────────────────┘
附表五:
┌───┬────┬─────────────────────┐
│被告  │轉至帳戶│ 侵占公司公款時間、經過                   │
├───┼────┼─────────────────────┤
│王世杰│王世杰  │1.王世杰於103 年8 月25日自新彰公司台中商銀│
│杜建模│台中商銀│  花壇分行帳戶提領1000萬,並委由不知情之謝│
│      │花壇分行│  尚樺於9 月1 日提領500 萬,均轉匯至王世杰│
│      │帳戶0722│  前開台中商銀花壇分行帳戶。              │
│      │00000000│                                          │
│      │號。    │                                          │
└───┴────┴─────────────────────┘
附表六:
┌───┬────┬─────────────────────┐
│被告  │轉至帳戶│ 侵占公司公款時間、經過                   │
├───┼────┼─────────────────────┤
│凃世雄│凃世雄彰│1.凃世雄委由不知情之謝尚樺於103 年9 月1 日│
│王世杰│化第一信│  及9 月11日自新彰公司台中商銀花壇分行帳戶│
│杜建模│用銀行帳│  提領2000萬及1000萬,均轉匯至凃世雄前開帳│
│      │戶000281│  戶。                                    │
│      │00000000│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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