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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智易字第20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林怡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20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向勁機械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龍顯濤
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譯智律師
被告
賜福門窗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坤發
被告
柯祥川
共同選任辯護人
謝博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續字第59號、106年度偵字第104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龍顯濤、柯祥川所涉犯之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向勁機械有限公司、賜福門窗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因代表人、受雇人即被告龍顯濤、柯祥川執行業務犯上開罪嫌,請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罰金之刑,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被告等人與告訴人均達成和解,並已全數賠償告訴人之損失,且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各1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安宇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續字第59號
                                     106年度偵字第10413號
    被      告   向勁機械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里○○○路00號
                          1樓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  代表人   龍顯濤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巷0
                         弄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賜福門窗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鄉○○村○○○路000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謝坤發  住同上
    被      告   柯祥川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000○0號
                         居彰化縣○○市○○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嘉堯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龍顯濤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1樓之「向勁機械
    有限公司(下稱向勁公司)」負責人,柯祥川則為址設彰化
    縣○○鄉○○村○○○路000號之「賜福門窗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賜福公司)」設計部經理。渠等明知「AlphaCAM」電
    腦程式著作係「萊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萊康公司)」
    享有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之電腦程式著作,現仍在著作權
    存續期間內,未經萊康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
    緣因柯祥川代表賜福公司於民國104年8月12日向向勁公司購
    買「SCM五軸電腦自動綜合加工機」(含原版「AlphaCAM
    2015年版」3D五軸軟體1套),柯祥川雖曾購買過「
    AlphaCAM 2006年版」軟體,然為瞭解新增功能以利操作機
    台,竟與龍顯濤共同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聯絡,先由龍
    顯濤於104年8月17日後之某日,自不知名網站下載「
    AlphaCAM 2013年版」電腦程式著作之破解版本並重製至隨
    身碟後,旋將隨身碟交給柯祥川,柯祥川即自104年9月8日
    至10月31日及105 年3 月22日至9 月23日間,在賜福公司位
    於彰化縣○○鎮○○巷0 號之23之工廠內,接續擅自重製並
    安裝「AlphaCAM 2013 年版」電腦程式著作在設計部執行業
    務所用之5 部電腦設備內,以此方式違法重製「AlphaCAM
    2013年版」電腦程式著作。
二、案經萊康公司委任劉帥雷律師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
    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
    產分署檢察長命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龍顯濤於偵查中之證│矢口否認上開犯罪事實,辯│
│    │述                    │稱:因為機器已經確定買賣│
│    │                      │,在機器交付前有一段空窗│
│    │                      │期,柯祥川表示想先瞭解軟│
│    │                      │體功能,所以伊就將隨身碟│
│    │                      │拿給柯祥川,隨身碟裡有  │
│    │                      │AlphaCAM的軟體介紹跟說明│
│    │                      │檔,應該也有軟體,伊是去│
│    │                      │大陸的論壇網站下載。伊曾│
│    │                      │幫其它公司仲介購買過機器│
│    │                      │並附加AlphaCAM軟體,當時│
│    │                      │AlphaCAM軟體有盒子裝跟軟│
│    │                      │體安全鎖云云。          │
├──┼───────────┼────────────┤
│ 2  │被告柯祥川於警詢及偵查│矢口否認上開犯罪事實,辯│
│    │中之供述              │稱:伊與龍顯濤簽約後,因│
│    │                      │為龍顯濤說機器要4個月之 │
│    │                      │後才會到,伊想要提早上手│
│    │                      │,才主動向龍顯濤要求提供│
│    │                      │「AlphaCAM」軟體,安裝過│
│    │                      │程沒有輸入網路金鑰,都是│
│    │                      │一直選擇「是」及「下一步│
│    │                      │」安裝。伊於10年前購買的│
│    │                      │「AlphaCAM 2006年版」及 │
│    │                      │向龍顯濤購買的機器所附「│
│    │                      │AlphaCAM 2015年版」均有 │
│    │                      │包裝,也有網路金鑰。伊覺│
│    │                      │得龍顯濤給伊的是練習用軟│
│    │                      │體,應該是正版的,伊主觀│
│    │                      │上是要練習,使用上沒有考│
│    │                      │量正版盜版的問題,主觀上│
│    │                      │沒有犯意云云。          │
├──┼───────────┼────────────┤
│ 3  │證人李婉榕於警詢之證述│證明被告柯祥川代表賜福公│
│    │                      │司於104年8月向向勁公司簽│
│    │                      │立合約購買機械、軟體之事│
│    │                      │實。                    │
├──┼───────────┼────────────┤
│ 4  │告訴代理人劉帥雷律師於│證明「AlphaCAM」軟體在台│
│    │警詢、偵查中之指述    │銷售時均附有金鑰方能啟動│
│    │                      │,如係自外國購入則有可能│
│    │                      │以輸入密碼方式啟動,然如│
│    │                      │所使用者為盜版軟體,無須│
│    │                      │任何金鑰或密碼即可直接使│
│    │                      │用之事實。              │
├──┼───────────┼────────────┤
│ 5  │TPM系統偵測資料2紙、侵│全部犯罪事實。          │
│    │權市值表、鑑定報告、機│                        │
│    │器買賣合約書、公司及分│                        │
│    │公司基本資料列印2紙、 │                        │
│    │刑事陳報一狀          │                        │
└──┴───────────┴────────────┘
二、核被告龍顯濤、柯祥川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之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2人就
    上開犯罪事實,有共同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論以共
    同正犯。又被告龍顯濤為向勁公司之代表人,被告柯祥川則
    為賜福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而為上開犯行,請依著作
    權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對被告向勁公司、賜福公司科處
    同法第91條第1項之罰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檢  察  官  陳立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永明
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10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 91 條至第 93 條、第 95 條至第 96 條之
 1 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
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
及於他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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