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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7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楊鑫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77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建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建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建豐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是本院審酌其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均施用毒品、各次犯行時間、手段、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鑫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                │折算1日             │折算1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4月17日        │106年2月7日         │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
│ 年  度  案  號 │署106年度撤緩毒偵字 │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07│                    │
│                │第33號              │2號                 │                    │
├───┬────┼──────────┼──────────┼──────────┤
│最  後│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                    │                    │
│事實審├────┼──────────┼──────────┼──────────┤
│      │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1651號 │106年度簡字第2355號 │                    │
│      ├────┼──────────┼──────────┼──────────┤
│      │判決日期│106年8月18日        │106年10月19日       │                    │
├───┼────┼──────────┼──────────┼──────────┤
│確  定│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判  決│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1651號 │106年度簡字第2355號 │                    │
│      ├────┼──────────┼──────────┼──────────┤
│      │判    決│106年9月18日        │106年11月16日       │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77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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