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77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建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建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建豐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是本院審酌其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均施用毒品、各次犯行時間、手段、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 │折算1日 │折算1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4月17日 │106年2月7日 │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 │ 年 度 案 號 │署106年度撤緩毒偵字 │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07│ │ │ │第33號 │2號 │ │ ├───┬────┼──────────┼──────────┼──────────┤ │最 後│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 │ │ │事實審├────┼──────────┼──────────┼──────────┤ │ │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1651號 │106年度簡字第2355號 │ │ │ ├────┼──────────┼──────────┼──────────┤ │ │判決日期│106年8月18日 │106年10月19日 │ │ ├───┼────┼──────────┼──────────┼──────────┤ │確 定│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判 決│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1651號 │106年度簡字第2355號 │ │ │ ├────┼──────────┼──────────┼──────────┤ │ │判 決│106年9月18日 │106年11月16日 │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