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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6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林怡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61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國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國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黃國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 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情形,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聲請書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1 備註欄所載「106 執緝956 」更正為「105 執緝956 」),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61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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