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原 告 彭閔 被 告 李鳴祥 被 告 雲遊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正國 上列被告因被告李鳴祥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楊鑫忠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書 記 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