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 號原 告 葉宜舟 葉宜穎 葉佩幸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孫淑宜 被 告 黃嘉政 江宏育即宏宇電訊工程行 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鴻紳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交訴字第3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書 記 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