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 告 李金榮 蔡女春 被 告 陳山敖 洪江坤即豐億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交訴字第2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山敖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李金榮、蔡女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