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 原告
- 李金榮
- 原告
- 蔡女春
- 被告
- 陳山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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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交訴字第2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山敖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李金榮、蔡女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