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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黃玉齡梁晉嘉梁義順
  • 法定代理人
    賴姿妍

  • 當事人
    王姿雯賴再義沈美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原   告 王姿雯 訴訟代理人 林尚瑜律師 被   告 賴再義 順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姿妍 被   告 沈美華 上列被告賴再義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4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黃玉齡 法   官  梁晉嘉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書 記 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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