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035號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王素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035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立沅紙器有限公司(已解散清算完結)
代表人
王慧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96號),本院受理後(106 年度簡字第238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立沅紙器有限公司(下稱立沅公司)址設彰化縣○○鎮○○路0 段000 ○0 號,經營紙容器製造等,前經彰化縣政府於民國105 年4 月18日行政稽查,發現該公司並未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而逕行貯留作業廢水於廠區後方地下槽體,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之規定,遭彰化縣政府於105 年8 月9 日以府授環水字第1050264463號裁處全部停工及罰鍰新臺幣36,000元,其代表人王慧雯竟於105 年8 月15日上午擅自啟動廠房內機台運作,從事客戶委託之紙容器製作業務,經彰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員於同日上午前往上址稽查,而當場查獲。而被告立沅公司之代表人王慧雯因本件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1897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核被告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 項之不遵行停工命令之規定,被告應依同法第39條第1 項之規定科以罰金。

二、按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立沅公司業於106 年1 月3 日辦理解散登記,並已清算完結,經本院於106 年8 月4 日以彰院閔民善106 司司44字第1061000169號函復准予備查在案,有立沅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經濟部106 年1 月3 日經授中字第10633004110 號函、本院上開字號函文在卷可稽,則為法人之被告立沅公司已不存續,爰依上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