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0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田德煙陳佳妤魏志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3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致維
選任辯護人
廖國竣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致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許致維於民國107年3月20日收受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並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惟未敘明具體之上訴理由,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在卷可參。本件上訴人上訴期間之屆滿日為107年4月2日星期一(上訴期間10日,加計在途期間2日,又因107年4月1日為星期日休假日,故延後至次一上班日),現距該上訴期間屆滿日已逾20日,上訴人仍未提出理由書,爰依首揭規定,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魏志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廖建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03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