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500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凃世雄 杜建模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更祐律師 被 告 王世杰 選任辯護人 林輝明律師 陳振吉律師 王育琦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7100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凃世雄共同犯業務侵占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 杜建模共同犯業務侵占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王世杰共同犯業務侵占罪,共陸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凃世雄於民國103 年8 月13日至同年9 月12日止,為址設彰化縣○○鄉○○村○○路0 段000 ○0 號1 樓「新彰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彰公司)」籌備處之董事長,王世杰、杜建模則為董事,均為從事業務之人。凃世雄於 103 年8 月13日,委由王世杰、杜建模向台中商銀花壇分行開立「新彰公司籌備處」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做為收受發起人繳納股款之用,並由杜建模保管存摺、王世杰保管自己及杜建模之印章,約定上開帳戶款項需由王世杰、杜建模出具存摺、印章後始得提領。凃世雄、王世杰、杜建模均明知受新彰公司籌備處委任保管股款,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不得任意挪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提領上開帳戶內之款項,以清償私人借貸、跟會及投資個人房地產及生意之用。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凃世雄、王世杰、杜建模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證人蔡啓仲、陳源守、吳筱琪、林晉國、張坤維、劉發興、葉信宏、顏世陸、王鈴玲、柯欣辰、陳建華、蔣憲忠、鄢輝寿、許銘銅、孫裕隆、羅文佑、賴姣瑛、張惠貞、李維晉、葉智絨、張瑩萍、林宸誼、林天憶、林世淇、陳英介、蔡木華、黃靜如、詹佳惠、陳姵霏、王宏銘、鄭香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㈢新彰公司設立登記表、章程、發起人名簿、會議事錄、台中銀行存款業務往來約定書、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取款憑條、新彰公司申報書。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被告三人侵占之款項均已全數返還,此有新彰公司台中銀行存摺影本及和解書1 紙可參,符合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故犯罪所得部分不予宣告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5 第1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336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2 項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施嘉玫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行為人│侵占公司公款時間、經過 │ ├───┼─────────────────────────┤ │王世杰│1.於103 年8 月15日自新彰公司台中商銀花壇分行帳戶(│ │杜建模│ 000000000000)領取新臺幣(下同)1,800 萬,轉至陳│ │ │ 源守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民族分行帳戶( │ │ │ 00000000000000)作為還款之用。 │ │ │ │ └───┴─────────────────────────┘ 附表二: ┌───┬─────────────────────────┐ │行為人│侵占公司公款時間、經過 │ ├───┼─────────────────────────┤ │王世杰│1.王世杰於103 年8 月18日自新彰公司台中商銀花壇分行│ │杜建模│ 帳戶(000000000000)領取1,000 萬,轉匯至宏展視訊│ │ │ 科技有限公司(杜建模獨資設立)於台中商銀帳戶( │ │ │ 000000000000)作為杜建模私用。 │ └───┴─────────────────────────┘ 附表三: ┌───┬────┬─────────────────────┐ │行為人│轉至帳戶│侵占公司公款時間、經過 │ ├───┼────┼─────────────────────┤ │凃世雄│凃世雄國│1.王世杰於103年8月18日自新彰公司台中商銀花│ │王世杰│泰世華銀│ 壇分行帳戶領取4,000 萬,8 月25日領取 │ │杜建模│行彰化分│ 3,000 萬,及委由不知情之謝尚樺(涉犯業務│ │ │行帳號04│ 侵占部分,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 │00000000│ 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於8 月27日領取2,000 萬│ │ │98帳戶 │ ,均轉匯至凃世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彰化分行│ │ │ │ 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 └───┴────┴─────────────────────┘ 附表四: ┌───┬────┬─────────────────────┐ │被告 │轉至帳戶│ 侵占公司公款時間、經過 │ ├───┼────┼─────────────────────┤ │王世杰│王世杰 │1.王世杰於103年8月18日自新彰公司台中商銀花│ │杜建模│國泰世華│ 壇分行帳戶提領1000萬,及委由不知情之謝尚│ │ │銀行彰化│ 樺於9月9日提領500萬,均轉匯至王世杰前開 │ │ │分行帳號│ 國泰世華銀行彰化分行帳戶。 │ │ │00000000│ │ │ │4487帳戶│ │ │ │。 │ │ └───┴────┴─────────────────────┘ 附表五: ┌───┬────┬─────────────────────┐ │被告 │轉至帳戶│ 侵占公司公款時間、經過 │ ├───┼────┼─────────────────────┤ │王世杰│王世杰 │1.王世杰於103 年8 月25日自新彰公司台中商銀│ │杜建模│台中商銀│ 花壇分行帳戶提領1000萬,並委由不知情之謝│ │ │花壇分行│ 尚樺於9 月1 日提領500 萬,均轉匯至王世杰│ │ │帳戶0722│ 前開台中商銀花壇分行帳戶。 │ │ │00000000│ │ │ │號。 │ │ └───┴────┴─────────────────────┘ 附表六: ┌───┬────┬─────────────────────┐ │被告 │轉至帳戶│ 侵占公司公款時間、經過 │ ├───┼────┼─────────────────────┤ │凃世雄│凃世雄彰│1.凃世雄委由不知情之謝尚樺於103 年9 月1 日│ │王世杰│化第一信│ 及9 月11日自新彰公司台中商銀花壇分行帳戶│ │杜建模│用銀行帳│ 提領2000萬及1000萬,均轉匯至凃世雄前開帳│ │ │戶000281│ 戶。 │ │ │00000000│ │ │ │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