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智易字第2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20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向勁機械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龍顯濤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蔡譯智律師
- 被告
- 賜福門窗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坤發
- 被告
- 柯祥川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謝博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續字第59號、106年度偵字第104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龍顯濤、柯祥川所涉犯之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向勁機械有限公司、賜福門窗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因代表人、受雇人即被告龍顯濤、柯祥川執行業務犯上開罪嫌,請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罰金之刑,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被告等人與告訴人均達成和解,並已全數賠償告訴人之損失,且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各1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安宇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續字第59號
106年度偵字第10413號
被 告 向勁機械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里○○○路00號
1樓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 代表人 龍顯濤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巷0
弄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賜福門窗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鄉○○村○○○路000
號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謝坤發 住同上
被 告 柯祥川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000○0號
居彰化縣○○市○○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嘉堯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龍顯濤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1樓之「向勁機械
有限公司(下稱向勁公司)」負責人,柯祥川則為址設彰化
縣○○鄉○○村○○○路000號之「賜福門窗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賜福公司)」設計部經理。渠等明知「AlphaCAM」電
腦程式著作係「萊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萊康公司)」
享有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之電腦程式著作,現仍在著作權
存續期間內,未經萊康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
緣因柯祥川代表賜福公司於民國104年8月12日向向勁公司購
買「SCM五軸電腦自動綜合加工機」(含原版「AlphaCAM
2015年版」3D五軸軟體1套),柯祥川雖曾購買過「
AlphaCAM 2006年版」軟體,然為瞭解新增功能以利操作機
台,竟與龍顯濤共同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聯絡,先由龍
顯濤於104年8月17日後之某日,自不知名網站下載「
AlphaCAM 2013年版」電腦程式著作之破解版本並重製至隨
身碟後,旋將隨身碟交給柯祥川,柯祥川即自104年9月8日
至10月31日及105 年3 月22日至9 月23日間,在賜福公司位
於彰化縣○○鎮○○巷0 號之23之工廠內,接續擅自重製並
安裝「AlphaCAM 2013 年版」電腦程式著作在設計部執行業
務所用之5 部電腦設備內,以此方式違法重製「AlphaCAM
2013年版」電腦程式著作。
二、案經萊康公司委任劉帥雷律師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
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
產分署檢察長命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龍顯濤於偵查中之證│矢口否認上開犯罪事實,辯│
│ │述 │稱:因為機器已經確定買賣│
│ │ │,在機器交付前有一段空窗│
│ │ │期,柯祥川表示想先瞭解軟│
│ │ │體功能,所以伊就將隨身碟│
│ │ │拿給柯祥川,隨身碟裡有 │
│ │ │AlphaCAM的軟體介紹跟說明│
│ │ │檔,應該也有軟體,伊是去│
│ │ │大陸的論壇網站下載。伊曾│
│ │ │幫其它公司仲介購買過機器│
│ │ │並附加AlphaCAM軟體,當時│
│ │ │AlphaCAM軟體有盒子裝跟軟│
│ │ │體安全鎖云云。 │
├──┼───────────┼────────────┤
│ 2 │被告柯祥川於警詢及偵查│矢口否認上開犯罪事實,辯│
│ │中之供述 │稱:伊與龍顯濤簽約後,因│
│ │ │為龍顯濤說機器要4個月之 │
│ │ │後才會到,伊想要提早上手│
│ │ │,才主動向龍顯濤要求提供│
│ │ │「AlphaCAM」軟體,安裝過│
│ │ │程沒有輸入網路金鑰,都是│
│ │ │一直選擇「是」及「下一步│
│ │ │」安裝。伊於10年前購買的│
│ │ │「AlphaCAM 2006年版」及 │
│ │ │向龍顯濤購買的機器所附「│
│ │ │AlphaCAM 2015年版」均有 │
│ │ │包裝,也有網路金鑰。伊覺│
│ │ │得龍顯濤給伊的是練習用軟│
│ │ │體,應該是正版的,伊主觀│
│ │ │上是要練習,使用上沒有考│
│ │ │量正版盜版的問題,主觀上│
│ │ │沒有犯意云云。 │
├──┼───────────┼────────────┤
│ 3 │證人李婉榕於警詢之證述│證明被告柯祥川代表賜福公│
│ │ │司於104年8月向向勁公司簽│
│ │ │立合約購買機械、軟體之事│
│ │ │實。 │
├──┼───────────┼────────────┤
│ 4 │告訴代理人劉帥雷律師於│證明「AlphaCAM」軟體在台│
│ │警詢、偵查中之指述 │銷售時均附有金鑰方能啟動│
│ │ │,如係自外國購入則有可能│
│ │ │以輸入密碼方式啟動,然如│
│ │ │所使用者為盜版軟體,無須│
│ │ │任何金鑰或密碼即可直接使│
│ │ │用之事實。 │
├──┼───────────┼────────────┤
│ 5 │TPM系統偵測資料2紙、侵│全部犯罪事實。 │
│ │權市值表、鑑定報告、機│ │
│ │器買賣合約書、公司及分│ │
│ │公司基本資料列印2紙、 │ │
│ │刑事陳報一狀 │ │
└──┴───────────┴────────────┘
二、核被告龍顯濤、柯祥川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之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2人就
上開犯罪事實,有共同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論以共
同正犯。又被告龍顯濤為向勁公司之代表人,被告柯祥川則
為賜福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而為上開犯行,請依著作
權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對被告向勁公司、賜福公司科處
同法第91條第1項之罰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檢 察 官 陳立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永明
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10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 91 條至第 93 條、第 95 條至第 96 條之
1 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
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
及於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