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9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張佳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97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成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255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

周成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勘察採證同意書」外,其餘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周成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供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審酌被告雖經觀察、勒戒之治療程序,仍未徹底戒除惡習遠離毒害,竟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顯未能善體國家設置戒治機構,協助毒品施用者戒除毒害之良法美意;惟念及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暨考量其犯罪所生危害程度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佳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2551號
    被      告  周成哲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
                        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成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4年5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由本
    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5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
    其仍不思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105年9月24日夜間8、9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泰山區某處
    工作處所,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
    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
    另案遭發佈通緝,為警於同年9月26日凌晨0時50分許,在新
    北市蘆洲區永安南路2段16巷口緝獲,並經採集其尿液送驗
    ,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周成哲於本署偵查中自白不諱,且
    其為警所採尿液經送檢驗,亦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
    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I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I0000000、報告編
    號:UU/2016/00000000)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檢察官    廖偉志 
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97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