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十分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芳 被 告 建威紡織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國城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106年度簡字第269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銘壎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