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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9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陳銘壎林于捷陳彥志

原告
十分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芳
被告
建威紡織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黃國城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106年度簡字第26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銘壎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陳彥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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