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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62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蘇品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均憲
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均憲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上訴期間應於106年11月27日屆滿(11月25日係星期六,應以27日為上訴期間之末日)。而被告於106年11月20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上訴狀僅敘明上訴,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品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62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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