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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8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彥志陳彥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訴字第1281號

                        第1284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伯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7、6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改依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劉伯生施用第一級毒品,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劉伯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5年9月28日下午4、5時許,在友人劉明達位於彰化縣○○鎮○○里○○街00號住處,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一起置放在吸食器(已丟棄)內,以火燒烤吸食器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二)劉伯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1月24日中午12時許,在友人林彰暘位於彰化縣○○鎮○○里○○巷00號住處,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一起置放在玻璃吸食器(已丟棄)內,以火燒烤玻璃吸食器吸食所產生之煙霧,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得上訴。五、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陳彥志

  書記官 陳秀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書 記 官 陳秀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81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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