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訴字第1363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施焜榮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2145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施焜榮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施焜榮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6年6月26日晚間6、7時許,在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號住處,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同置入玻璃球內,以點火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28日上午7時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其上址住處查獲,經警徵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