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蘇品樺、蘇品樺
- 被告廖和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訴字第349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和宥 選任辯護人 李淵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 偵字第5238號),因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6法庭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品樺 書記官 林子惠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廖和宥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記入不實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廖和宥係設址彰化縣○○鄉○○村○○○巷0○00號之風樺 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風樺公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因成年友人梅傑森(業於民國102年6月3 日死亡)為使渠實際經營之泰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啟公司)順利上櫃,計畫以虛增營業額方式,美化泰啟公司之財務報表,要求廖和宥配合製作虛假交易,廖和宥因而分別為下列犯行:(一)與梅傑森共同基於記入不實帳冊之接續犯意聯絡,明知風樺公司並無自附表一各編號營業人進貨之事實,於不詳時間,取得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當附表一開立發票期間欄所示風樺公司之進項憑證,並交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之記入風樺公司之帳冊。(二)與梅傑森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記入不實帳冊之接續犯意聯絡,明知風樺分公司並無實際向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營業人銷貨,竟開立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交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營業人作為開立發票期間欄所示之進項憑證,並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之登載於風樺公司之帳冊。 三、處罰條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本宣示判決筆錄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五、本件如得上訴,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第1項前段之規定,作成本宣示 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 林子惠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如得上訴,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子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風樺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開立發票期間│發票字軌 │銷售額 │稅額 │ ├──┼──────────┼──────┼─────┼──────┼──────┤ │1 │傑敏國際科技股份有限│99年7月 │NU00000000│89萬7,000元 │4萬4,850元 │ │ │公司 │ │ │ │ │ ├──┼──────────┼──────┼─────┼──────┼──────┤ │2 │傑敏國際科技股份有限│99年8月 │NU00000000│84萬元 │4萬2,000元 │ │ │公司 │ │ │ │ │ ├──┼──────────┼──────┼─────┼──────┼──────┤ │3 │得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1月 │XQ00000000│151萬元 │7萬5,500元 │ ├──┼──────────┼──────┼─────┼──────┼──────┤ │4 │得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1月 │XQ00000000│151萬元 │7萬5,500元 │ ├──┼──────────┼──────┼─────┼──────┼──────┤ │5 │泰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月 │YU00000000│89萬7,750元 │4萬4,888元 │ ├──┼──────────┼──────┼─────┼──────┼──────┤ │6 │盛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1年3月 │AH00000000│93萬6,000元 │4萬6,800元 │ ├──┼──────────┼──────┼─────┼──────┼──────┤ │ │合計 │ │ │659萬750元 │32萬9,538元 │ └──┴──────────┴──────┴─────┴──────┴──────┘ 附表二:風樺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開立發票期間│發票字軌 │銷售額 │稅額 │ ├──┼──────────┼──────┼─────┼──────┼──────┤ │1 │得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7月 │NU00000000│44萬6,500元 │2萬2,325元 │ ├──┼──────────┼──────┼─────┼──────┼──────┤ │2 │得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7月 │NU00000000│47萬元 │2萬3,500元 │ ├──┼──────────┼──────┼─────┼──────┼──────┤ │3 │得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7月 │NU00000000│42萬9,000元 │2萬1,450元 │ ├──┼──────────┼──────┼─────┼──────┼──────┤ │4 │得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8月 │NU00000000│42萬9,000元 │2萬1,450元 │ ├──┼──────────┼──────┼─────┼──────┼──────┤ │5 │傑敏國際科技股份有限│100年12月 │XQ00000000│155萬元 │7萬7,500元 │ │ │公司 │ │ │ │ │ ├──┼──────────┼──────┼─────┼──────┼──────┤ │6 │傑敏國際科技股份有限│100年12月 │XQ00000000│155萬元 │7萬7,500元 │ │ │公司 │ │ │ │ │ ├──┼──────────┼──────┼─────┼──────┼──────┤ │7 │盛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1年2月 │YU00000000│91萬5,300元 │4萬5,765元 │ ├──┼──────────┼──────┼─────┼──────┼──────┤ │8 │漁人興貿易有限公司 │101年3月 │AH00000000│95萬7,600元 │4萬7,880元 │ ├──┼──────────┼──────┼─────┼──────┼──────┤ │ │合計 │ │ │674萬7,400元│33萬7,370元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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