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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李淑惠林怡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4號

原告
林宏彰
被告
林品成
被告
光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蘇金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13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余仕明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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