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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義忠

原告
廖向凡
法定代理人
廖盈豐
法定代理人
龔玉菁
被告
王國珍
被告
僑航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世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3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國珍被訴過失傷害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對於被告王國珍及僱主僑航汽車有限公司部分,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義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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