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
- 原告
- 廖向凡
- 法定代理人
- 廖盈豐
- 法定代理人
- 龔玉菁
- 被告
- 王國珍
- 被告
- 僑航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世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3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國珍被訴過失傷害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對於被告王國珍及僱主僑航汽車有限公司部分,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