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黃玉齡、梁晉嘉、黃麗玲
- 法定代理人李金選
- 原告邱鳳蘭
- 被告粘清熙、冠鈺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原 告 邱鳳蘭 被 告 粘清熙 被 告 冠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07 年度交簡字第17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黃玉齡 法 官 梁晉嘉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書 記 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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