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37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林于捷林于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易字第1371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詩如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218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張詩如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張詩如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7年9月20日上午9時19分許採尿前4日內某時許,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9月20日上午9時19分許,因為毒品受保護管束人,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觀護人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本案經檢察官余建國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奇曉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林于捷

   書記官 黃鏽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371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