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37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易字第1371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詩如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218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張詩如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張詩如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7年9月20日上午9時19分許採尿前4日內某時許,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9月20日上午9時19分許,因為毒品受保護管束人,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觀護人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