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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0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楊鑫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00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鉦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年度偵字第7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鉦享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補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犯罪事實部分,就犯罪事實欄一第1、2、3、4行之「陳鉦享係名將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下稱名將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更正為「董昀昇(原名為董全偉)係名將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下稱名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董昀昇並非本件起訴範圍,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而陳鉦享自知本身並無資力或專業能力擔任公司負責人,亦無出資及實際經營公司之意,且知悉擔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可能使他人利用該公司名義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仍應董昀昇所邀自民國99年3月25日起擔任名將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亦係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而董昀昇及陳鉦享均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詎渠等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

三、附表編號21、50部分更正為:┌──┬─────────────┬──┬──────┬──────┐│21 │尚飛股份有限公司 │4 │340031元 │17001元 │├──┼─────────────┼──┼──────┼──────┤│50 │天仁坊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2 │0000000元 │54055元 │└──┴─────────────┴──┴──────┴──────┘

四、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鉦享前案紀錄、戶籍資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040號起訴書(董昀昇係名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名將公司股東陳鉦享出資新臺幣100萬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名將公司案卷內,而核准名將公司設立登記,董昀昇再於103年4月16日,將上揭名將公司籌備處合庫銀行帳戶內之100萬元匯回洪月芳,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設立登記時資本額事項之正確性,因而違反公司第9條第1項前段之股東未實際繳納公司應收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

五、被告為本案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業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103年6月6日起生效。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原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而修正後第43條規定僅係將第3項之「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予以刪除,與本案之論罪科刑無涉,故不須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應依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規定。

六、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七、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自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如未具上開身分者,應與有該身分者共犯,始有適用該法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3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而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意旨、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雖為一獨立之犯罪型態,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5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為名將公司登記負責人,自屬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商業負責人,而董昀昇雖不具商業負責人或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而係無身分之人而與有該身分之人共同實施犯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故被告、董昀昇相互間,就本案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八、如犯罪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就該接續實行之數行為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較為合理。查被告明知與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營業人無實際交易之情況下,為上述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均各係於同一犯意下,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之密接期間,以相同之方式,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九、查被告所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均係以開具不實統一發票後再交付他人之方式為之,則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與商業會計法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行為間,彼此間有完全或局部同一而難以分割情形,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十、爰以被告之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參以其陳述、前案紀錄、戶籍資料等。審酌:被告明知自身無專業能力擔任名將公司負責人,亦無實際經營之意,仍受邀擔任名將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以上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為均值非難;於犯後供出實情之犯後態度;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幫助逃漏稅額,就本案犯行參與分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十一、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有明文。而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於104年12月30日增定及修正,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是本案沒收部分,應適用105年7月1日施行之上開規定。被告上開犯行,依卷附資料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又被告犯行雖使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捐,惟非屬從事幫助行為之被告所取得之財產利益,而係該等納稅義務人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所取得,無在本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附此敘明。

十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十三、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鑫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744號
    被      告  陳鉦享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巷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鉦享係名將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3樓,下稱名將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
    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明知名將公司自民國99年4月某
    日起迄至102年2月間止,無銷貨予如附表所示之依莎妮亞國
    際有限公司等66家公司之事實,竟接續虛偽開立如附表所示
    之統一發票共496紙,銷售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億2千
    197萬7494元,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
    嗣如附表所示之營業人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
    額合計1109萬8906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稅捐管理之正
    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陳鉦享於偵查中之供│於105年7月1日偵訊時坦承自99年4月│
│    │述                    │間起擔任名將公司之負責人,曾至國│
│    │                      │稅局領過名將公司的發票,幾次忘記│
│    │                      │了,名將公司的職員只有5、6個人等│
│    │                      │事實。                          │
├──┼───────────┼────────────────┤
│ 2  │證人即名將公司會計王美│被告曾經在天仁坊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    │珊於偵訊之證言        │上班,之後擔任名將公司的登記負責│
│    │                      │人,至於被告為何要擔任名將公司的│
│    │                      │負責人,可能要問被告、董偉全(另│
│    │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比│
│    │                      │較清楚,而且名將公司要申報薪資的│
│    │                      │員工資料,是被告拿給伊,伊再交給│
│    │                      │會計師做薪資等事實。            │
├──┼───────────┼────────────────┤
│ 3  │證人郭鳴鶴於偵訊之證言│名將公司是由「李俊德」之成年人,│
│    │                      │委託證人郭鳴鶴辦理之事實。      │
├──┼───────────┼────────────────┤
│ 3  │證人洪月芳於偵訊之證言│證人洪月芳受證人郭鳴鶴之委託,籌│
│    │                      │措名將公司設立登記的資金等事實。│
├──┼───────────┼────────────────┤
│ 2  │名將公司之章程、設立登│證明被告為名將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    │記表、變更登記表、房屋│                                │
│    │租賃契約書、公司名稱及│                                │
│    │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                                │
│    │、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                                │
│    │請書、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
│    │、臺北市政府105年9月21│                                │
│    │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                                │
│    │900號函檢附之名將公司 │                                │
│    │登記案卷、合庫銀行玉成│                                │
│    │分行105年11月14日合金 │                                │
│    │玉存字第000000000號附 │                                │
│    │之開戶綜合申請書影本及│                                │
│    │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     │                                │
├──┼───────────┼────────────────┤
│ 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
│    │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暨所│                                │
│    │附資料                │                                │
├──┼───────────┼────────────────┤
│ 4  │⑴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 │證明名將公司幫助他人逃漏稅額1109│
│    │  年7月12日財北國稅審 │8906元之事實。                  │
│    │  四字第1060026244號函│                                │
│    │  檢附之發票明細(含電│                                │
│    │  子檔)1份           │                                │
│    │⑵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 │                                │
│    │  年11月9日財北國稅審 │                                │
│    │  四字第1060042616號函│                                │
│    │  檢附之名開公司開立不│                                │
│    │  實統一發票之查核結果│                                │
│    │  統計表及回覆資料1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
    稅捐等罪嫌。又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
    逃漏稅捐之犯行,係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
    ,而侵害相同法益,為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之一罪。另被告
    所犯上開2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罪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檢  察  官  余  建  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罰鍰。
附表
┌──┬─────────────┬──┬──────┬──────┐
│編號│買方營業人                │發票│銷售金額(新 │營業稅額    │
│    │                          │張數│臺幣)       │            │
├──┼─────────────┼──┼──────┼──────┤
│1   │依莎妮亞國際有限公司      │4   │447025元    │22352元     │
├──┼─────────────┼──┼──────┼──────┤
│2   │艾蕙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8   │0000000     │375031元    │
├──┼─────────────┼──┼──────┼──────┤
│3   │奇威行有限公司            │55  │00000000元  │0000000元   │
├──┼─────────────┼──┼──────┼──────┤
│4   │翊勵有限公司              │19  │0000000元   │300081元    │
├──┼─────────────┼──┼──────┼──────┤
│5   │佳適多企業有限公司        │3   │89523元     │4476元      │
├──┼─────────────┼──┼──────┼──────┤
│6   │碩邦國際電子有限公司      │12  │0000000元   │124505元    │
├──┼─────────────┼──┼──────┼──────┤
│7   │向日癸實業有限公司        │1   │0000000元   │52500元     │
├──┼─────────────┼──┼──────┼──────┤
│8   │鈺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  │00000000元  │710522元    │
├──┼─────────────┼──┼──────┼──────┤
│9   │偉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5   │0000000元   │140584元    │
├──┼─────────────┼──┼──────┼──────┤
│10  │嵩雲國際有限公司          │4   │0000000元   │128827元    │
├──┼─────────────┼──┼──────┼──────┤
│11  │高端影音有限公司          │1   │700000元    │35000元     │
├──┼─────────────┼──┼──────┼──────┤
│12  │禾基有限公司              │2   │0000000元   │71430元     │
├──┼─────────────┼──┼──────┼──────┤
│13  │景聖企業有限公司          │5   │0000000元   │51564元     │
├──┼─────────────┼──┼──────┼──────┤
│14  │福豐石藝股份有限公司      │1   │218000元    │10900元     │
├──┼─────────────┼──┼──────┼──────┤
│15  │機德石藝股份有限公司      │1   │73714元     │3686元      │
├──┼─────────────┼──┼──────┼──────┤
│16  │晉陞工程有限公司          │7   │0000000元   │156863元    │
├──┼─────────────┼──┼──────┼──────┤
│17  │景昱興業有限公司          │1   │227500元    │11375元     │
├──┼─────────────┼──┼──────┼──────┤
│18  │強麟有限公司              │13  │0000000元   │313919元    │
├──┼─────────────┼──┼──────┼──────┤
│19  │優士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   │183000元    │9150元      │
├──┼─────────────┼──┼──────┼──────┤
│20  │勇宗禮品開發有限公司      │1   │280000元    │14000元     │
├──┼─────────────┼──┼──────┼──────┤
│21  │尚飛股份有限公司          │4   │340301元    │17001元     │
├──┼─────────────┼──┼──────┼──────┤
│22  │愛樂芬有限公司            │1   │200000元    │10000元     │
├──┼─────────────┼──┼──────┼──────┤
│23  │大西洋國際有限公司        │10  │0000000元   │479817元    │
├──┼─────────────┼──┼──────┼──────┤
│24  │全國傢飾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2   │513480元    │25674元     │
├──┼─────────────┼──┼──────┼──────┤
│25  │猿頭創意整合有限公司      │1   │70000元     │3500元      │
├──┼─────────────┼──┼──────┼──────┤
│26  │長恩貿易有限公司          │2   │0000000元   │200000元    │
├──┼─────────────┼──┼──────┼──────┤
│27  │台灣康富萊股份有限公司    │72  │00000000元  │543614元    │
├──┼─────────────┼──┼──────┼──────┤
│28  │大秦裡襯有限公司          │2   │0000000元   │60005元     │
├──┼─────────────┼──┼──────┼──────┤
│29  │國綺企業有限公司          │2   │300000元    │15000元     │
├──┼─────────────┼──┼──────┼──────┤
│30  │星泰有限公司              │5   │0000000元   │108673元    │
├──┼─────────────┼──┼──────┼──────┤
│31  │抗火霸實業有限公司        │3   │0000000元   │73625元     │
├──┼─────────────┼──┼──────┼──────┤
│32  │廣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   │734286元    │36714元     │
├──┼─────────────┼──┼──────┼──────┤
│33  │永裕興安企業有限公司      │46  │00000000元  │0000000元   │
├──┼─────────────┼──┼──────┼──────┤
│34  │成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4   │0000000元   │64480元     │
├──┼─────────────┼──┼──────┼──────┤
│35  │元邁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4   │0000000元   │59147元     │
├──┼─────────────┼──┼──────┼──────┤
│36  │皇緯鞋業有限公司          │5   │0000000元   │106630元    │
├──┼─────────────┼──┼──────┼──────┤
│37  │昶崴有限公司              │1   │310000元    │15500元     │
├──┼─────────────┼──┼──────┼──────┤
│38  │衣佳億有限公司            │4   │0000000元   │185500元    │
├──┼─────────────┼──┼──────┼──────┤
│39  │觀園禮儀社                │1   │11905元     │595元       │
├──┼─────────────┼──┼──────┼──────┤
│40  │依蝶有限公司              │10  │0000000元   │331486元    │
├──┼─────────────┼──┼──────┼──────┤
│41  │台灣宮廷酒廠國際企業股份有│3   │0000000元   │146914元    │
│    │限公司                    │    │            │            │
├──┼─────────────┼──┼──────┼──────┤
│42  │鼎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2   │120975元    │6049元      │
├──┼─────────────┼──┼──────┼──────┤
│43  │加麗寶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   │35714元     │1786元      │
├──┼─────────────┼──┼──────┼──────┤
│44  │皇璽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   │100800元    │5040元      │
├──┼─────────────┼──┼──────┼──────┤
│45  │德宣有限公司              │1   │125000元    │625元       │
├──┼─────────────┼──┼──────┼──────┤
│46  │鴻薰實業有限公司          │2   │0000000元   │84475元     │
├──┼─────────────┼──┼──────┼──────┤
│47  │緹崴有限公司              │1   │230000元    │11500元     │
├──┼─────────────┼──┼──────┼──────┤
│48  │格霖企業有限公司          │1   │90000元     │4500元      │
├──┼─────────────┼──┼──────┼──────┤
│49  │前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  │0000000元   │200001元    │
├──┼─────────────┼──┼──────┼──────┤
│50  │天人坊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2   │0000000元   │54055元     │
├──┼─────────────┼──┼──────┼──────┤
│51  │天平企業有限公司          │2   │0000000元   │50015元     │
├──┼─────────────┼──┼──────┼──────┤
│52  │鴻崴有限公司              │2   │0000000元   │106500元    │
├──┼─────────────┼──┼──────┼──────┤
│53  │超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49  │0000000元   │465863元    │
├──┼─────────────┼──┼──────┼──────┤
│54  │三暉禮品石藝有限公司      │4   │0000000元   │120196元    │
├──┼─────────────┼──┼──────┼──────┤
│55  │亞正科技有限公司          │5   │0000000元   │58000元     │
├──┼─────────────┼──┼──────┼──────┤
│56  │天尉企業有限公司          │3   │0000000元   │60000元     │
├──┼─────────────┼──┼──────┼──────┤
│57  │和運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423600元    │21180元     │
├──┼─────────────┼──┼──────┼──────┤
│58  │雲菁國際有限公司          │1   │96000元     │48000元     │
├──┼─────────────┼──┼──────┼──────┤
│59  │泉鑫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7   │0000000元   │136310元    │
├──┼─────────────┼──┼──────┼──────┤
│60  │日昌企業有限公司          │4   │350500元    │17525元     │
├──┼─────────────┼──┼──────┼──────┤
│61  │群豐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2   │0000000元   │60946元     │
├──┼─────────────┼──┼──────┼──────┤
│62  │來德旺服飾店              │33  │0000000元   │458453元    │
├──┼─────────────┼──┼──────┼──────┤
│63  │陽昇電器有限公司          │1   │34500元     │1725元      │
├──┼─────────────┼──┼──────┼──────┤
│64  │金選實業有限公司          │1   │378000元    │18900元     │
├──┼─────────────┼──┼──────┼──────┤
│65  │同發芯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5   │0000000元   │139762元    │
├──┼─────────────┼──┼──────┼──────┤
│66  │廣緯國際有限公司          │7   │0000000元   │200271元    │
├──┼─────────────┼──┼──────┼──────┤
│總計│                          │496 │000000000元 │00000000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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